Re: [专栏] 陈伟殷,何妨多比较

楼主: chngyh (来自横滨破仓库的路人)   2009-11-30 02:58:09
请有兴趣的大家再忍耐一下长篇大论,对日职制度没兴趣的话可以直接离开
这篇写完我就停手,别人怎么大脑僵化和读死书我都不管了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铭言:
: 陈能不能去美国 跟统一契约书没什么关系
: 统一契约书的第1条已经明文 选手契约都是以某个年度为限的单年契约
: 契约的效力期间则依第3条 是从该年的2月1日到11月30日为止
: 只要11月30日一到 当年度的契约就终止了
你的解释和统一契约书的原文有出入,我直接贴原文出来,相信比较能受公评
第1条 (契约当事者) [球団会社名](以下“球団”という)と
[选手名](以下“选手”という)とを、本契约の当事者として
以下の各条项を含む・・・・・・年度野球选手契约を缔结する。
第一个问题是,"年度"是指哪段时间?只有2月到11月吗?
第3条 (参稼报酬) 球団は选手にたいし、选手の2月1日から11月
30日までの间の稼働にたいする参加报酬として金・・・・・・円(消
费税及び地方消费税・・・・・・円を含む)を次の方法で支払う。契约
が2月1日以后に缔结された场合、2月1日から契约缔结の前日まで1日
につき前项の参稼报酬の300分の1を减额する。
后半不是这边的重点,可以先不看.但是前面有一段很重要却完全被你忽略
就是"稼働にたいする参加报酬"
整句话的意思应该是"从2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参与工作所得的报酬"
而不是你说的契约效期是2月1日到11月30日
在野球协约的第87条也有类似说明,我就不再重复贴出来
至于为什么是2月到11月,这就要搬出野球协约第173条了
第173条 (ポスト・シーズン)
球団又は选手は、毎年12月1日から翌年1月31日までの期间
においては、いかなる野球试合又は合同练习あるいは野球指导も
行うことはできない。ただし、コミッショナーが特に许可した场
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なお、选手が球団の命令に基づかず自由意志
によって基础练习を行うことを妨げない。
在12月1日到1月31日之间,不管球团或选手
不能举办或参与各种比赛,共同练习,棒球技术指导,除非机构长官特准
换句话说,这两个月不是日职选手的工作时间,他们甚至不能参与任何工作
所以根本没有机会获得"参与工作所得的报酬"
第87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薪水是付给工作,工作只能十个月
然后有两个月不能工作,那两个月也没有算在给薪的范围内,球员拿的还是"年薪"
但是,这两个月算不算在合约范围内呢?
那就要再回到统一契约书第一条的"年度"两个字.什么样算是一个"年度"?
我的认知是1月到12月,如果我的认知没错,那173条就订得很有道理
如果要说是2月到11月,12月起球员都成为自由身,那173条究竟可以管得到谁?
去年修改野球协约时怎么没人想到把这条删掉?
不管如何,至少可以明白的是,根据原文,11月30日只是工作期间的结束
并不是球员从此成为自由之身,所以你的立论从第一段就出现问题了
: 日籍球员能否取得FA 问题并不在于统一契约书
: 真正的关键是已经从野球协约中独立出来的FA规约
: 因为若是依统一契约书的内容 每年11月底所有球员都会成为无约在身的自由球员
: 但由于野球协约中另有“保留球员”这个制度 限制球员隔年只能跟原队续约
: 所以球员想要跟其它球队签约 一定要另外符合FA规约中的条件
: 把问题回到陈的身上 具体来说就是“洋将要取得FA 是否需要符合FA规约中的要件”
: 如果要 那大致上就是要满8年才能国内转队 9年才能海外转队 反之则否
: 那到底需不需要符合呢? 从规约中老实看不出明确的答案
: 因为FA规约中没有明定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否包含洋将
: 但从一些迹象来看 不需要的可能性比较大 或者说 很多规约内容根本无从适用起
你自己在下面回推文说,所有法规都在同一体系,然后这边说看不出来?
FA规约的第一条就出现"选手"两字,然后请到"同一体系"的野球协约等文件看
洋将有没有算在"选手"的范围内?答案应该是有,至少前面文章举过的45条就要算
然后你把本土球员全部当成12月起就变成自由球员,如同上面所说,是更大的曲解
你可能严重忽略掉一件事,就算是具有FA资格的选手,也要提出申请才能行使FA权利
日职的制度中,除非少数特别状况,否则没有选手"自动"成为自由球员的事情
自由契约是球团发的,FA权利是要申请的,而且文件还需有球团代表联名才能提出咧!
上面那些选手可以自动成为自由球员的发言
倒让我想起以前日职选秀有逆指名(含自由名额和希望名额)的时代
台湾很多人都以为只要是大学生或社会人,阿猫阿狗都能随便跳出来行使逆指名权
却完全不知道,逆指名的权利事实上是掌握在球团.是球团要不要使用,不是选手决定
球团要给选手指名,选手才有机会成为逆指名球员
总归一句就是,条文唸很多但是深层的东西没体会到,所以主客关系整个搞错
: 日前新闻中所谓“合约中没有约定合约期满就成为自由球员 所以陈不能转队”的说法
: 只能说是神奇 先不论球团是不是故意区解FA规约的内容
: 就算是球团因为过失而对联盟中的规范有所误解或误用 这种例子也不是没发生过
: 以中日而言 2年前就曾经因为对育成球员的任用问题跟球员工会有不同意见
: 联盟当时也认为中日的作法有问题 事件最后也是以中日球团的退让作结
中日的支配下选手转为育成选手事件,你的解释也实在很特别
那是中日球团一开始就想钻法律漏洞,然后被选手工会提出来,大家进而围剿
其实从中日高层的发言就可以看出他们在曲解育成选手规约的条文内容
但是就陈的案例,中日到目前的发言基本上都没有问题
: → chngyh:你的说法有个问题是,你把统一契约书和FA资格文件的内容,放 11/28 23:11
: → chngyh:在野球协约之上,结果以这两个规约为主来论述.然而日职真正 11/28 23:12
: → chngyh:的"宪法"是野球协约,所有的规定都是在野球协约之下的"补充" 11/28 23:13
:
: 首先 说我忽视野球协约的内容 基本上就是你自己先射箭再画靶
: 野球协约、自由球员规约、统一契约书 都建立在同一体系之下
: 彼此之间有共同的原则跟精神 顶多只有新规定与旧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区分
: 谁忽视野球协约了?
我没有说"忽视",我说你把上下轻重弄错.中文请看清楚
: 更何况以自由球员的相关规定来说 长久以来一直都是野球协约本文的一部分
: 到了2009年才从野球协约中独立出来 跟野球协约第196条甚至明定
: 关于自由球员制度另定于自由球员规约中 跟野球协约本文相比
: 更新、更具体的自由球员规约就算称不上有优先适用地位 也不会有劣后适用的问题
: 说什么他的位阶在野球协约之下 完全就是对法规范外行
FA从野球协约的一章,被拿出来变成一个规约
位阶有没有比较下面,你去看看要改野球协约内容需具备的条件
还有要修改其他规约需要具备的条件,其实就可以感觉出来了
下面的推文有讲到,我的重点是你有没有读通日职的规定?
其实真有的话,这边根本不需要拿FA规约出来讲得落落长
: → chngyh:补充文件没有讲到,但是明文写在野球协约的东西,就是应该按 11/28 23:16
: → chngyh:野球协约的内容执行.而不是因为补充文件没写,就算法律漏洞 11/28 23:16
: → chngyh:野球协约上已经有写了契约保留,甚至连12月1日到1月31日之间 11/28 23:18
: → chngyh:球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明定了,那么可以用统一契约书来说 11/28 23:18
: → chngyh:这些都不合法吗?完全不行!因此你的立论有很多不攻自破之处 11/28 23:21
:
: 野球协约的内容透过统一契约书、自由球员规约、美日间选手契约协定等等加以落实
: 何来不法? 谁用统一契约书来说野球协约不合法? 老样子 不要自己先射箭再画靶
:
: 要讨论 至少也针对我文中的四点疑问提出合理的答案
: 一句“不攻自破”就收工? 你还真省事
既然你看不出来什么叫不攻自破,上面解释这么多,该满意了吧?
连翻译统一契约书条文能漏掉关键字,搞到后面的立论都有问题
这不是不攻自破是啥?
: → chngyh:不好意思,虽然你写很多,但上下关系没搞清楚,连墨水分数都没 11/28 23:23
:
: 不要三天二头拿野球协约出来当大绝 会看这些文件的人不是只有你
: 什么台湾人都不看xxx这种话 你还是留在自己家里就好
:
: 至于啥给分不给分的 你还没这个资格 也没人要拜你为师 这种话还是省省吧
我一点都不希望只有我会去看日职的文件
说句难听的,全世界写中文的人除了我之外,有多少人曾写文章专门在讲野球协约
还苦口婆心告诉大家去哪里可以下载几乎所有用得到的相关文件?
只有我懂这些的话,对台湾增加日职的了解,一点帮助都没有
正是如此,我更不希望一堆人说自己有看文件,结果都漏掉重点,扭曲意义
这种人只是在制造更多更深的罪孽而已
如果是单纯想呛我,我反而要劝你,省省吧!
事实是,对我要封笔不写日职文章觉得惋惜的人,远多于想对我逞口舌之快的人
那么我的价值,就不是来呛声的人一两句话可以改变的.如果只想争口气,请便!
(以下纯粹留作记录)
: → chngyh:以前私底下问我FA规约,然后把我的话拿到鲤鱼板当自己的意见 11/29 22:59
: → chngyh:这件事我好像都没有跟你算帐喔...你要不要先面对一下? 11/29 22:59
: → chngyh:你讲的东西明明就可以看得出,只是把所有的条文都摊开来查, 11/29 23:00
: → chngyh:但是观念却有先天上没打通的地方,感觉比较像是在死读书 11/29 23:02
: → chngyh:如果你看不出自己的破绽,觉得不服就要骂的话,我是无妨啦! 11/29 23:03
: → chngyh:只是你把"拿野球协约"当作是在放大绝,又是一个观念错误了吧 11/29 23:04
: → chngyh:然后连玩笑话都能回的那么酸,这是恼羞成怒吧? 11/29 23:06
: → chngyh:再补充两件事,第一是麻烦解释如果像你所说,11月30日以后就 11/29 23:22
: → chngyh:契约期满,球员可取得自由之身,那协约第173条是要怎么成立? 11/29 23:23
: → chngyh:我在前面推文就有提到了,你想逃避可以继续逃避没关系 11/29 23:24
: → chngyh:第二是请把133条和196条的内容都看清楚,里面写的是选秀和FA 11/29 23:25
: → chngyh:的细节,要另外订规约.你要把我的意思想成法规在比较优劣, 11/29 23:32
: → chngyh:我真的只能昏倒.这个东西已经被拿出野球协约,成为比较接近 11/29 23:35
: → chngyh:实行面在使用的规定了.无的东西和有的东西怎么比先后优劣? 11/29 23:36
: → chngyh:推文的原意是,你到底有没有读通?但看起来你连推文也没看透 11/29 23:38
(完)
作者: dish (盘盘)   2009-11-30 08:47:00
辛苦了.....
作者: JAR (普通って言うな! )   2009-11-30 09:17:00
感谢大大深入的解释 :3
作者: kaoshaoying (Yokohama BlackStars)   2009-11-30 09:29:00
辛苦了 推
作者: yoshinobu240   2009-11-30 09:40:00
辛苦了
作者: Tojyo (.....................)   2009-11-30 10:00:00
推~辛苦了~
作者: moist (皓月清风)   2009-11-30 10:21:00
辛苦了
作者: fayechen (我是随机乱数球迷)   2009-11-30 11:07:00
辛苦了 推
作者: jeromeshih (以谨慎态度来面对问题)   2009-11-30 17:32:00
推,感谢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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