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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Re: [其他] 私人换汇 地下汇兑 禁令
时间: Fri Oct 17 10:53:06 2025
所有的法规与官方发言附上其他请 [自行判断]
文字描述难免有误,若文字描述与网址内容有异,[以连结网址内容为正确]
望诸位不会误触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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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112.06.28华总一经字第11200053951号令修正)
第 29 条 (专业经营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
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第 125 条 (违反专业经营之处罚)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
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经营金融机构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擅自营
业者,
依前项规定处罚。法人犯前二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https://law.banking.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6378
管理外汇条例
第 22 条
以非法买卖外汇为[常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与营业
总额等值以下之罚金;其外汇及价金没收之。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404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 4047 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项所谓之[业务],系指以反复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
之社会活动而言。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69%2C%E5%8F%B0%E4%B8%8A%2C4047%2C001&type=J1&kw=
院总第 1628 号 委员提案第 26891 号
所谓‘业务’,系指‘以反复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动’,
换言之,只要经常、持续之行为为同一目的社会活动及属之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9.pdf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为态样,本质上原具有反复、延续实行之特征,
立法时既予特别归类,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要素,则行为人
基于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时、地持续实行之复次行为,
倘依社会通念,于客观上认为符合一个反复、延续性之行为观念者,
于刑法评价上,即应仅成立一罪。
https://www.selaw.com.tw/Chinese/JusticeJudgeExplain/QueryResult?guid=91b6a471-7946-4b64-985d-3c7042a15af7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98 号刑事判决
所谓“汇兑业务”,系指行为人不经由现金之输送,藉与在他地之分支机构或特定人间之
资金清算,经常为其客户办理异地间款项之收付所谓“汇兑业务”,
系指行为人不经由现金之输送,藉与在他地之分支机构或特定人间之资金清算,[经常]为
其客户办理异地间款项之收付
林恺伦除附表一编号2、3所示日期(民国107年8月21日及28日)委托杨心媮汇兑外,另曾于
108年1月11日向杨心媮询问汇率等情,
认杨心媮主观上有持续、反复为他人办理地下汇兑之(集合)犯意,尚无不合。
https://www.anwaltchienhua.com/law-life/nhk9xzhzykap2pk6kl7gmbx4wyr7nj
法律讲座:台北地检署 林晋毅检察官
然本条之构成要件,除行为人有从事客观的汇兑行为外,亦需要有行为人以该汇兑行为作
为“业务”之情事,
亦即行为人系欲对不特定多数客户从事汇兑行为营利,例如有招揽客户或对客户收取手续
费、赚取汇差等营利之行为,均可能被认定具备营利之意思
05:40 那一般我们就这样,就是因为方便所以跟亲朋好友稍微换一些外币,或者是你帮他
从国外帐户汇一些款项到他指定的帐户,
那如果你没有以此[经常为业],或是你没有[收取手续费],或是[赚人家钱]的话,那其实
是不会受到银行法的规范。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190215/post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表示,“你如果只是亲友之间、朋友之间小额的兑换,或许
不至于到违反《银行法》,
他的对象如果已经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话,就有可能构成触法。”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74199
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沈瑞坤指出,目前遇到因汇兑触犯银行法的案件,多为针
对地下汇兑业者,往来金额每个月可能高达数十万元,
甚至数百、上千万元,因为中间汇差获利较高,也较符合法条订定初衷;一般而言,民众
若只于亲友间进行兑换,私下行为警方难以介入,
但网友如果在网络上“公开征求”兑换外币,当主管机关有需求时,警方就会介入侦办。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23726
只是将手中的外币跟他人做交换,就会背负三年以上的责任,想想实在是不合理,对吧?
其实大部分的人都错误理解银行法的规范内容,银行法规范的是“业务行为”,
也就是长久以兑换外币作为营业项目,并且以此营利,赚取利润的行为,最广为人知的就
是从事两岸间地下汇兑的业者,常常在被冲之后,登上新闻版面。
而单纯将手中的外币跟他人做交换,只是属于偶一为之的行为,并且平时也不是专门以兑
换外币为业并且赚取利润,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会构成银行法的。
https://www.chiensheng-law.com.tw/products/info.php?id=217098&title_id=9086
大家会想说难道我手中多余的外币换给亲朋好友也会触犯刑罚吗?答案是:“不会”。因
为两人间单纯的换汇行为,刑罚基本上不介入,是一个完全被容许的行为,
但要注意一点,如果你是经常反复施行的话就不能担保你会无罪,只要主因被认定是“常
业”时,就依《管理外汇条例》第22条会给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不要误会“常业”是指以此为业的意思,就算你有正职,只要你经常协助他人换汇,
也是有可能会被认定是“常业”。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2485
您有曾经出国玩,遇到陌生人跟您换钱的状况吗? 一位在日本工作的台湾人,在网络上发
文指出,他在大阪逛街时,遇到一名目测约20几岁的台湾男子,对方询问能不能用汇款台
币的方式,换取日币现金,于是他当场给了对方2万日圆,对方也汇款到他的台币帐户,
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没想到,日前他却接到派出所电话,说转帐的钱有问题,导致他的
台币帐户变成 "警示帐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3kiwNny-iA
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问答集(114.7.15)
依本办法第 38 条及本行93年7月20日台央外柒字第 93003727236号函、
93年8月2日台央外柒字第 0930039849 号函、93 年11月9日台央外柒字
第 930053083 号函、94 年 6 月 9 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22141 号函之规定,
银行业[有义务]依牌告价格收兑外币现钞,
并应加强伪钞辨识能力,
不得以客户持有[旧版]之外币现钞或[未能提供]银行[卖汇水单]等为由拒绝收兑。
https://www.cbc.gov.tw/tw/cp-378-104880-0d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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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许多民众出国旅游返台后,习惯将剩余的外币现钞换回台币,不过一名网友在社群平台分
享,拿美金现钞前往某民营银行兑换台币,没想到银行员问了旅游地点、美金来源等一连
串问题后,最后竟因“不是在该行兑换”而拒绝办理;该网友随后转往台湾银行,不仅顺
利兑换,连有折痕的钞票也被一并接收,大赞台银“简单效率”。贴文曝光后,立刻引发
网友热议,也钓出不少金融从业人员解答背后原因。
问了用途、使用地点却不给换!民众傻眼
附图
https://www.mediafire.com/view/fw93vgxbfzum1zc/exch.jpg/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