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z61007 (塵世裡迷途的å°æ›¸åƒ®)
2020-06-13 17:56:33原文恕删
其实如果以后遇到这种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释字第535号拒绝接受临检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
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对方坚持要查证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先记录他的编号
第 4 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如果最后你提供你的身分证字号或者出示证件,对方仍要你去派出所的话
你可以提出警察职权行使法第29条第1项及第3项,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并向警方请求
交付异议纪录单,若因警察行使职权有违法或不当情事,致损害其权益,可依法提起诉愿
及行政诉讼,如特殊情形另涉刑事妨害自由,也能提出告诉。
第 29 条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警察依本法行使职权之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警察行使职权时,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
前项异议,警察认为有理由者,应立即停止或更正执行行为;认为无理由
者,得继续执行,经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时,应将异议之理由制作纪
录交付之。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警察行使职权有违法或不当情事,致损害其权益者
,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应该是这样吧!有错请指教,感谢。
楼主:
az61007 (塵世裡迷途的å°æ›¸åƒ®)
2020-06-13 17:57:00签名档就大概这样啦,如果您不同意我会删掉
作者:
KMTGG (国冥党不倒,台湾不会好)
2020-06-13 18:01:00警职法第六条就是释字535的产物啊......再提释字535没意义
楼主:
az61007 (塵世裡迷途的å°æ›¸åƒ®)
2020-06-13 18:04:00顺序写反了XD
作者:
Infimum (无知者)
2020-06-13 18:04:00“并警方请求交付异议纪录单“,这句话有少字吗?有点看不懂
作者:
bailan (Bailan)
2020-06-13 19:27:00个人原则是要看身分证查身分我是OK,互相方便一下。 但是过度扰人的就会想去投诉了。 遇过临检很多次,多半都身分证看一下就OK了,只有一次看了身分证还不OK,搞了十来分钟还说身分证不本人的,还想要搜身。 事后就给他投诉上去了
作者:
Infimum (无知者)
2020-06-13 19:40:00感谢
作者: jasome (çƒé¾å¥¶) 2020-06-13 20:39:00
原po是回答“这怎么做” 哪有说同意啊...提醒 未取得原po同意作成签名档 经检举会被开罚单喔
这种都是店员觉得可疑报案的啦超商提款车手太多了。 超商店员不错有警觉性
作者: attila125 (寻找下一片天空) 2020-06-14 00:01:00
别绕大圈,他只要怀疑你是车手就可以带走了
作者: chris0123 (小罗) 2020-06-14 00:28:00
照这样说,警方也不用抓车手,都用原PO理由拒绝好了。
一个人长时间操作提款机 加上旁人乍看之下也不会知道你用几张卡 当然就有相当理由怀疑实施帮助诈欺的行为盘查一下也是刚好 不然都不用抓车手了
作者:
cityport (马路不平避震故障)
2020-06-14 02:23:00最烂的法律就是写什么"比例原则""必要程度"没人分得清楚全部都给恐龙自由心证..还有一群恶心的人护航恐龙现在这个世界就是保护坏人..好人受害你活该
作者: pjung (PJ) 2020-06-14 02:41:00
惨了车手也学起来了
作者: greatyang (十元大补汤) 2020-06-14 03:26:00
就给他查会怎样? 越不给人盘查,警察可以直接上的...
作者:
coyoteY (マジジョテッペン)
2020-06-14 06:24:00怀疑要有客观事实才能带走啦..不然就大乱了
作者:
tandzh (交集質感與時尚)
2020-06-14 07:31:00限缩警察职权查諿车手是反效果,哪天家人被诈就现世报
如果警察是依法行政有错吗?台湾为什么变诈骗王国?总是对诈欺犯轻轻放下
作者:
yuenru (有挑戰很好呀)
2020-06-14 08:28:00超商店员的警觉性也真高。是被骗过?
作者: st442222 2020-06-14 08:36:00
员警好像都有向店员宣导防诈骗,例如客人买太多游戏点数要通知警方之类的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2020-06-14 08:58:00实际上很多案例都是交由警察自由心证了,跟取缔交通违规一样,他说了算。写一堆没意义因为警察自己也听不懂你在说什么,除非你一开始就打算诉讼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20-06-14 11:14:00我觉得操作提款机20分钟就构成合理怀疑了....
作者:
tino9808 (怕黑的人终究要自己关灯)
2020-06-14 12:20:00释字535后才催生出警职法,况且在提款机前面太久第6条要件已经符合~所以认为学长带回去 没错
作者:
barkids (solar)
2020-06-14 19:32:00没用的,在提款机前停留操作过久,已具相当理由怀疑有实施犯罪行为之虞,例如诈骗车手。在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衡量下,纵然请回警局了解,也难认其违反比例原则。
枪不能开跟这个有啥关系? 法律就这样定了不改怪我囉?
你站到店员报警,如果已经超过一般人使用atm的时间,确实可疑啊,警察有权盘问没有错,这不是随机拦车临检
作者:
IanLi (IanLi)
2020-06-15 23:56:00有高风险样态还不能查,执法的即时性在哪里??
作者:
mathrew (Joey)
2020-06-16 07:50:00警察真可怜 认真做事也要被刁
作者:
wtfconk (mean)
2020-06-16 22:27:00与其跟条子这样玩,不如就配合吧,双方省时省力结案交代较令人不解的是原案为何会被舟车劳顿带到派出所?吃饱闲?
作者: ANDY2006 (低调) 2020-06-18 07:34:00
我就问一句在ATM前面搞这么久你觉得正常吗?
条文跟释字是针对临检,依po说明,警察并非“巡逻”时发现异状,根本不是“临检”。先弄清楚定义再谈!
作者:
nisi0773 (再会了 曾有的梦想生活)
2020-06-20 00:54:00警察认真作好工作也被你这样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