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目前两岁)
从112/1/15 请了两年留停到明年114/1/16
二宝(目前约8个月)在大宝留停的过程中出生(113/1/18)
因为要照顾两个小孩,明年大宝留停时间到期
要改用二宝的名义继续申请留停。
但前后问过公司前后两位人资
第一位人资说因为我的二宝未满三岁,所以可以在从114/1/16在留停两年,因为期满两年
的时候二宝也还没有满三岁(大概才2岁8个月左右)
第二位人资说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
女受抚育2年为限 ,所以等于我只能从114/1/16在申请留停一年。
想问有经验的妈咪到底哪位人资是对的?有打电话给劳工局询问他也说可以从大宝的到期
日再加两年,因为二宝还在三岁以内可以请两年,有妈咪有成功用第二胎申请两年的案例
吗?
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