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m新闻标题: 立院三读《性别工作平等法》 产检假、陪产检假加码至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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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28日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受雇者在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7天产检假;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 ,雇主也应给予7日陪产检及陪产检假,其中产检假、陪产检假、陪产假薪资照给。
行政院会在今年7月1日拍板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内容包含配合产检次数增加为14次,将产检假日数由5日增加为7日;另为不增加雇主负担,雇主先行给付产检假薪资后,其中逾5日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助,并将全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在9月29日并案审查《性别工作平等法》,由于各党派立委所提主张纷歧,劳动部意见也被立委质疑过于保守,经讨论无法达成共识,担任会议主席的民进党立委庄竞程宣告,审查完竣,并案拟具审查报告,提报院会讨论,院会讨论前须交党团协商。
立法院会28日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受雇者在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7天产检假;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 ,雇主也应给予7天陪产检及陪产假。产检假、陪产检及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
三读条文规定,雇主依前项规定给付产检假薪资后,就其中超过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助,但依其他法令规定 ,应给予产检假超过5天且薪资照给者,不适用之。前项补助业务,由中央主管机关委任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办理。
三读条文明定,受雇于雇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雇者,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得向雇主请求调整工作时间,或者每天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但减少的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三读条文明定,受雇于雇用未满30人雇主的受雇者,经与雇主协商,双方合意后,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另外,本次修法也删除《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2条,未来不论配偶是否就业,不再限定须有正当理由,受雇者均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及家庭照顾假,鼓励受雇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担养育子女责任。
心得:期盼已久的修法终于在这个会期通过,全职育儿的家庭终于不需要因为配偶没有在职证明卡关!
希望大家育儿之路能因为有另一半的完整陪伴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