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ady (rady)
2020-01-19 16:16:44父母是否可以请求托婴中心提供托育场所的录影资料?
这是笔者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很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
大多数父母直觉上会认为一定可以,实际上并非如此
有些托婴中心会拒绝提供,理由是以保护工作人员与其他宝宝的个人资料,
此外,部分托婴中心监视设备也只有黑白影像或是没有录音,就算拿到录影,
也无法还原事发经过。
无法及时取得录影证据的结果往往就是父母因无法举证而受到不利益。
每当虐婴事件发生时,这个问题就会引起很大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卫生福利部于今年(109年)1月2日新订定了“托婴中心监视录影设备
设置及资讯管理利用办法”。
此后托婴中心必须设置彩色+录音的摄影设备,且父母有权请求托婴中心提供录影资料,
托婴中心再也不能以保护个资为由加以拒绝!!
简单说明如下:
一、托婴中心应该要装设彩色录影录音设备:
1. 托婴中心应该在以下儿童活动区域装设彩色录影录音设备。
(1)户外区域:前后门出入口、对外窗户、户外走道。
(2)室内公共区域:各活动区、睡眠区、清洁区、用餐区、行政管理区之保健空间
及供儿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间。
4. 相关录影资料之保存期限至少为30日
5. 尚未安装彩色录影录音的托婴中心,最晚应于今年7月1号前装设完毕。
二、家长可以调阅录影资料:
1. 当发生托育照顾争议事件时,儿童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者可于托育照顾争议
事件发生或知悉日起14日内,向托婴中心查阅事发期间之录影资料。
2. 原则:查阅录影资料仅得以目视,不得翻摄。
例外:但是基于证据保全需要,申请人得洽请主管机关协助复制或保存相关
摄录影音资料。
三、虽然新法明订了托婴中心的责任,但还是有几个实际上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想特别提醒各位父母多加注意:
1. 先跟托婴中心确认其监视录影设备是否为彩色且具备录音功能,以免到时候
无录影资料可调
2. 依法托婴中心只须保存影片30天,影片调阅也必须在争议事件发生或知悉日起
的14天内提出申请。很明显这两个期限都有点短,如果申请超过期限,托婴中心就
可以拒绝提供影片资料,这非常不利于追究后续责任。
虽然超过了申请期限也还是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来保全证据,但是程序会比较麻烦
也会有额外成本。
因此,强烈建议一旦发现有争议,就要立即申请查阅录影资料。
如果业者在那边543,建议直接找主管机关介入或发存证信函采取法律行动了。
3. 因为父母自己不能翻摄影片,如果看完影片发现确实有争议事件时,
一定要马上洽请主管机关或警察协助保存相关影音证据,以避免业者事后掩盖事证。
4. 取得相关资料后,切记要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不要任意散播影片,
否则业者可能会反以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对家长提告,以为反制。
最后,如果发现托婴中心未设置符合规定的监视设备或拒绝提供资料,请大家多多检举。
主管机关可以连续处罚三万元到三十万元的罚锾;
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以命停止营业并公布其名称。
虽然监视录影不是预防虐童事件的万灵丹(例如改善照护人数比也很有关联)。
笔者还是希望透过本文介绍,让多一点家长了解这个规定。
如果大家一起督促托婴中心遵守此规定,
对于不肖业者吓阻力就越强,就更可以预防托婴中心虐童憾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