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in1224 (pin)
2020-01-14 21:18:19Q:女工可否于产前四周请产假?
A:查劳动基准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
如于产前四周请产假亦属适当,如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妊娠期间女性员工得于产
前分次请产假,亦无不可。惟女性因个人体质不同,于分娩前请产假时,应至少
保留4星期于产后,以免妨碍产后恢复。
大家好,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我预计在产前先请产假待产,而在劳动部上看到这个规定,
“产前分次请产假”,请问这是指什么意思?
假设我要从下周开始请产假,可以先请礼拜一到礼拜四,避开周五的除夕和周末,
然后再从开工后,再继续请产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