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7winds (Min)》之铭言:
: 月嫂对未满月宝宝有不当照护行为的经过:
: 我们是新生儿的父母,特委由月嫂自108/5/8起到府中协助坐月子、照顾新生儿等服务。
: 因宝宝红屁股愈显严重,月嫂说她有用水洗屁股,于是我们调阅监视器查看是否属实,
: 却发现月嫂对未满月的宝宝有以下不当的照护行为:有大力摇晃宝宝头部、直立抱起没扶
: 头和脖子、将宝宝成L型坐姿放在沙发上近一个小时、疑似大力压宝宝腹部。
: 因此附上影片连结证实,在此分享自己的经验,希望台南地区的爸妈有案例可参考。目前
: 已和月嫂调节和解了,现今再po网只是想建议大家在网络选择私人月嫂时可以更谨慎,避
: 免遇到像我们这样的心痛经验。
: 附注:恕不公开月嫂的面貌和名字,因对方在调解时主动表示我们若po网她要 我们毁谤
: ,其实和解书并没说不能分享影片,且影片会说话,公道自在人心。希望她能以此为鉴好
: 好对待往后的新生儿。
: https://youtu.be/_mHPn6YeU2k
: https://youtu.be/H-HsszZRxTI
: https://youtu.be/zZsXHtzUaPU
: https://youtu.be/vjcbPKyEWY4
您好,身为家长,看到这影片实在太生气了
虽然您使用和解方式,但请再仔细想想
这种人适任吗?依他这照顾方式,不会有下一个受害宝宝吗?
为了避免其他宝宝受害,但又不知您跟该月嫂资讯
所以只好先寄信给卫生福利部部长信箱,希望他们依法处理(但前提也要您愿意配合)
如果卫生福利部人员没跟您联系,也希望您能主动告知儿福单位,避免下个受害者!
虽然对方用诽谤来制止您公布
但我直接贴法条,您就知道这不会构成了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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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另外
个人资料保护法也规定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同意。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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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为了别的宝宝的安危,请迷途知返,公布该月嫂资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