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高雄皇筑惠馨坐月子中心
消基会在04.15的时候出了一份名为:「产后护理之家,六都/六大项目大调查”
原文: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2021
附件:http://www.consumers.org.tw/attachfile/20160415143126495.docx
难得有完整的调查,当然要拜读一下啦!
结果在「调查结果六”里面看到已经预约的皇筑惠馨~@@
有两段叙述我非常在意:
第一段: ↓↓↓↓↓↓↓↓↓↓↓↓
皇筑惠馨坐月子中心佯称合法立案产后护理之家之行为,已违反《护理人员法》第18条第
2项之规定,亦即非护理机构不得使用护理机构或类似护理机构之名称,违反者依同法第
36条第1项可处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此外,《护理人员法》第18条之1第
2项规定,非护理机构不得为护理业务之广告,违反者,依同法第38条可处新台币1万以上
6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
弥馨诊所附设产后护理之家已转型成为月子中心,依《医师法》第8条之2规定,医师
执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为之;但急救、医疗机构间之会诊、支援
、应邀出诊或经事先报准者,不在此限。若医师在弥馨诊所附设产后护理之家(现为皇筑
惠馨坐月子中心)执行非专任的巡诊(提供产妇产后并发症观察,以及新生儿黄疸、感冒、
感染之评估与判断),却未向事先所在地卫生局报准,或报准执行业务与实际行为不符时
,经当地卫生局稽查属实,医生恐触犯《医师法》第8条之2规定,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
又依《护理人员法》第12条规定,护理人员执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
构、护理机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但急救、执业机构间之支援或经事
先报准者,不在此限。由于月子中心暨不属于医疗机构,也非产后护理之家,因此护理人
员不得在此执行业务,违法者,可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
届期未改善者,可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业处分。
第二段: ↓↓↓↓↓↓↓↓↓↓↓↓
产后护理之家与坐月子中心,服务对象皆是产妇与新生儿,但最大差异,前者受《护理人
员法》规范,需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取得合法立案资格,取得开业
执照,其设施必须符合《护理机构设置或扩充许可办法》设置规范,负责人及护理人员都
需具备《护理人员法》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的护理人员都必须领有护理师或护士证照
,供外界查询。此外,还要接受中央机关年度评鉴与地方卫生局的年度督导考核的双重监
控。
坐月子中心只要申请营业登记,通过建筑法规和消防法规有关公共安全之相关规定,
但不需接受政府评鉴与督考的双重监督,此外,月子中心不能提供产妇护理疗护的专业照
顾(产妇伤口照料等…),服务项目也受限于提供产妇和婴儿居住场所、膳食哺乳、衣物洗
涤、提供书报杂志等…。坐月子中心的婴儿照护品质不受法规规范,照顾人员即使未取得
保母人员技术士证,也未修毕保母专业训练课程,亦能照护新生儿。
因为看完愈想愈担心,按照这两段叙述想请问大家?
1.紧急状况时因为不得执业,里面就算有医师或护理师也没有办法进行任何医疗行为?
2.未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的照顾人员若有照顾疏失业者没有责任?
3.产后护理之家等级不是比较高吗?什么情况下业者会想要转成坐月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