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发文,如有疏失烦请告知,谢谢!
目前28周,从24周开始宫缩肚子痛在家卧床安胎,医生建议我安胎到生产但安胎证明都是
一个月一个月开给我,今天致电公司续请安胎假,但主管说我30天病假已用完,不可再请
病假,只能选择留职停薪或离职。
稍早致电劳保局但无人接听,有爬文了解安胎假可并入住院病假计算,两年内最多可请一
年,超过30天以无薪计算,但不确定此法条是否为强制性,想向各位询问如果公司坚持不
给无薪病假,只给留停跟离职两个选择,是否可投诉呢?因为关系到是否可请产假缘故。
又如果我选择留职停薪,公司不给请产假,之后生产完是否还能请育婴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