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宝宝] 育婴留停复职被刁难之心情分享

楼主: ewewew1 (HI)   2015-01-13 23:51:39
※ 引述《koala1206 (Koala)》之铭言:
: 文长~慎入 或左转也可以
: 不知是否可发在这里(不行请告知会自D)
: 但这问题只有生过小孩的妈妈才懂
: 去年5月二宝7个月早产
: 住院2个半月才出院
: 我先回去上班 然后临时提出留停申请
: 明确告知公司会配合到最后
: 即使我休假了还有问题我也愿意帮忙
: 9/06开始第2次的育婴留停
: 第1次留停是从台北调到南部
: 运气很好当时主管有安排职务顺利复职
: 上班后时不时被高雄主管刁难
: 不管是言语上~工作上~甚至私领域
: 她都有办法可以刁难
: 一下是我台北下来的 理当要懂的要会的非常多
: 一下是我资历深 所以该得的业绩奖金理当要比别人少
: 一下是我不够投入工作(没加班) 所以考绩打的很差
: 一下是我脸部表情不够愉悦 对教育小孩会有不好示范
: 以上~我都有MAIL或当面反驳或争辩过
: 她依然故我 我也只能暗中收集证据 以备不时之需
: 这次留停她完全没有异议 直接批准~还说照顾小孩最重要
: 以为她转性了 结果在我提出复职时果然出问题
: 她说接手我工作的新人表现很好 没必要我回去接手
: 如果要就只能到门市做业务 等于降职又降薪
: 若坚持要原来工作就是完全没希望
: 表定是3/06要上班 这段时间我找了劳工局
: 找了公司人事~老板祕书~ 一些可能帮到我的人提出疑问
: 这时就明白的尝到人情冷暖
: 人事说我强人所难的要回到原单位
: 还说当时我突然提出留停需求 他们也是不得不答应
: 现在反过来我要求回复原职原薪的需求很过份
: 依照性平法我是可以要求回到原薪原职
: 无奈主管不喜欢我 所以想趁机调职
: 试了很多管道可以明白感受到他就是不希望我回去
: 我年资有13年 扣掉育婴前后1年共12年
: 资遣费也是一笔数字 不过公司有钱可能没差
: 是人资给我的态度 觉得要照法律走就走吧
: 劳工局那里要等复职不成功后才能申诉
: 申诉的话也只是进行劳资双方调解谈出个结果
: 我想表达的是~无论之前在公司贡献多少
: 业绩多么好 只要结婚生小孩~请了育婴假再复职
: 以前的就一笔勾销 一切归零
: 其实对女生来讲很悲哀 家庭工作想兼顾都无法
: 部份公司及部份主管绝对会用不同标准看你
: 也因此我失去了奖金+考绩+升迁
: 就算回去原单位上班 主管绝对还是会想尽办法的找麻烦
: 或者挖坑给我跳 用他的方法来修理我
: 上班赚钱养家有错吗? 为何还要被人糟塌
: 其实我真的难过到想大哭 可是哭了~就输了
: 如果可以我也想天天陪小孩长大
: 但家里少我一份薪水真的会过不下去
: 绝对不是勒紧裤袋就行的
: 孩子的笑容无敌 但是笑容的背后带给父母更是无穷的压力
: 没有要讨拍 只是经验分享
: 在复职这条路上妈妈是孤单的
: 希望版上有这困扰的妈妈可以互相加油打气
: 希望不要战我不够爱小孩
: 也不要战我只要工作.....之类的
: 谢谢大家耐心看完
: 日后若复职有个结论会再来分享的
手机排版 请见谅
拍拍~我是怀孕中的法律工作者 提供一些意见 给遇到类似遭遇的妈妈们参考~
1. 先想清楚 遇到雇主或主管刁难育婴留停复职时 妳决定争取复职还是决定离职?主张
的依据不同。
2.如果想复职:
(1)依据性平法第3条第9款“ 复职:回复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时之原有工作。”第
17条第1项“ 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申请复职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
机关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 一、歇业、亏损或业务紧缩者。 二、雇主依法变更组织
、解散或转让者。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者。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
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第2项:“ 雇主因前项各款原因未能使受
雇者复职时,应于三十日前通知之,并应依 法定标准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
如果雇主说只能提供其他职务 要原职太过分了之类的话 就拿这条文打他脸。
(2)雇主违反上面的规定 , 劳方去申诉,主管机关除了会进行劳资争议协调外,依性
平法第21条“ 受雇者依前七条之规定为请求时,雇主不得拒绝。”及第38条第1项“ 雇
主违反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锾。”、
第2项:“ 有前项规定行为之一者,应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 改
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劳动局可以开罚,甚至公布公司资料。
原po表示劳工局说只会协调,可能是没问到了解状况的人,或者承办人基于多一事不如少
一事的心态而只提供片段资讯。
(3)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把上面的条文讲清楚,要求复职。如协调不成,就向劳动局检
举,劳动局会去调查、作进一步之处分。
(4)如公司被罚还是坚持不退,可以考虑是否提民事诉讼争取复职(诉讼较复杂,暂且
说到这)
(5)有妈妈推文说公司要求写复职时依职缺安排复职的同意书 再补充一下
性平法第3条第9款“ 复职:回复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时之原有工作。”这一条是去
年才新增的规定 修法前关于复职的定义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签了上面的同意书 是有效约

但是修法后 已经明文规定要原职 雇主再要求签这种同意书 就有违法的疑虑 当然能不签
是最好 签了 复职时可以争执这内容牴触性平法规定 所以无效
3.如决定不如归去、不回去上班,可以争取资遣费:
(1)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5、6款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
止契约: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
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第2项:“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雇主违反上面的性平法规定,劳方可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5、6款规定终止契约,
再依第14条第4项规定,要求雇主依法给付资遣费。
(2)上面的诉求,可以在劳资争议调解时提出,雇主不给,就说会去检举、公司依性平
法第38条还有被处罚锾的风险。
(3)如果公司坚持不退,除了检举,可以考虑是否提民事诉讼争取资遣费。
以上是很简要的说明
希望原po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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