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主要是针对TBOC大在前文所提,前此机师罢工时要求酒测放宽的真相,
的小弟个人看法,
TBOC大的意见及对机师工会的不屑如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9766559.A.FA5.html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49934509.A.6FB.html
个人写此篇并无针对任何人,
纯粹因为一些俗辣鬼打墙不知在贡啥小搞得我很烦,
然后TBOC大的意见很有价值。
回正题。首先是0.06这个数字,
这个数字其实不是唬烂的,是法院实务每天都在用的数字,
完整的数字是0.0628/小时, 每小时的酒精代谢率表现在呼气酒测值上的数字,
https://bit.ly/2HckbaC
警大教授陈高村著“吐气中酒精含量倒推计算过程”一文中所提到的数字。
有问题是那个以“STD的呼气酒测为准”, 或“以STD+1的血液检测为准”这二点,
老实说初看我还真看呒, 干STD 底事?
(TBOC大应该是可以直接接触工会谈判代表的人,请问工会主张这个的理由?)
所以以下我只能猜测: 是基于酒驾实务的原因?
实务上是这样:
喝了酒上了车:没罪。
喝了酒上了车转动引擎:没罪。
喝了酒上了车转动引擎手放方向盘,轮子还没开始动:没罪。
原因是刑法第185-3的酒驾罪, 只处罚既遂, 不处罚未遂、预备、阴谋。
(犯罪的各个阶段:阴谋->预备->未遂->既遂)
(所谓既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全实现。)
(未遂、预备、阴谋的处罚,均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所以工会提出STD, 是认为飞机开始自主移动了, 才有可罚性,
在飞机移动前, 仍只是酒驾(飞机)的未遂阶段, 不应该处罚?
这样的话,上述STD+1 的血液检测不用加减、直接适用的主张就很合理,
因为血液检测实务上就是10mg/dl 视同无酒精, 而10mg/dl相当于呼气值0.04,
而0.04也是美国FAA 认定的误差值.
这个0.04加上前述的每小时代谢率0.0628, 就差不多是0.1, 华航的开除标准.
换言之, 工会的主张是有一贯性的。
也就是: 以STD 作为一切酒测惩处的时间基准点, 毕竟飞机开始动了才叫酒驾。
如果理由真是这样, 我会抱着怀疑的态度,
因为目前看到的机师酒测外国新闻,都不是飞机动了才测,或是酒测后推算STD的值才用,
如果真贯彻工会的这种想法, 其实应该全部不处罚, 因为根本未遂!!
对吗?
而且血液检测的部分, 会变成STD 推算后的呼气值0.1 以下根本就不会有.
根本的思维错误在误用0.0628这个数字的功能,
实务上它是拿来确认犯罪人既遂的开始时间, 是拿来回推用的,
例如酒驾被拦呼气0.14, 但被告已经开了4个小时的车。
没有人拿来往后推算并做为任何标准。
至于TBOC大一直在讲的呼气值0.17:
如果你认同往后推算, 0.17才会有意义,
但问题是出在“往后推算”这件事不是吗? 0.17的确不是工会讲的数字。
一直0.17 除了让彼此火气更大别无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