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条
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币九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设施毁损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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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暴、 迫”一般我们称它叫定式犯罪,
就是要有一定的行为方式才构成犯罪,
就是民事上“要式”的概念,
这条罪要求的方式,就是强暴、胁迫。
然后,有哪个白痴会认为在line群组构成强暴、胁迫?
实务上,连对当事人为恶害之通知都不构成,
更何况是这种对第三人陈述的情形?
真的不要认为没伪称客观事实就不会犯诬告罪,
实务上诬告罪的判解很多,法官都是心证决定后,
去找可以用的判解。
有一个鸟类相片的案子可以去找找,
那个家伙专门让人“盗用”他的相片,
然后提告对方(大部分是学生)违反著作权法,
仔细看他被定罪(诬告罪)的理由,就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
That’s all !
大家(法扶、学校、法检、律师)都受够了他而已。
最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不能代理,
诬告罪的被告可一定是下令的人,不会是EVA.
老话一句:手段使目的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