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认为第一点是最可以谈也可以谈成的,
却因为两边像鬼打墙一样各说各话搞不定,
然后又有中文很差的记者一直乱...
首先是一直提到的民航局规定“零检出”,
其实是在讲 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第199条:
(全文如下)
航空器使用人应确保其飞航组员、客舱组员、签派员及维护人员等相关飞
航作业人员于执勤期间无受麻醉药物或酒精作用而影响飞安之情形,并订
定相关之麻醉药物及酒精测试规定,并执行抽检,检测纪录应存盘备查。
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前项飞航作业人员实施麻醉药物及酒精检
测。
麻醉药物及酒精检测检查标准如下:
一、麻醉药物检测:尿液样本反应呈阴性。
二、酒精浓度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零二或吐气中酒
精浓度不得超过每公升零点一毫克。
前项检查不合格或吐气中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过规定标准者
,不得从事相关飞航作业,拒绝检测者,亦同。
第二项麻醉药物及酒精之检测,民航局得委托航空站经营人办理。
民航局依前项规定为委托行为时,应将委托之对象、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
之,并刊登于政府公报。
看条文除了看它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这样才知道它的效力范围到那里、和其他条文如何适用(有无竞合?矛盾?优先适用?),
例如: 另处以刑法第185-3 的酒驾罪?
有无违反契约当事人间的条款而有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有无其他行政罚?
以这个条文为例, 它就只在规定检测结果非为零时,
飞航组员、客舱组员、签派员及维护人员必须Off duty,
That's all, 别无其他,
没说公司必须开除受检人, 也没说必须通知航警追究刑责,(罚锾请网友补充),
问题是, 机师工会自始至尾不是在讲Off duty这个效果,,
而是在讲Off duty后, 公司以检测不合格为理由开除受检人这个效果,
这样你以上面这个条文“零检出”为由,认为必须开除受检人, 是误用条文显然.
这样就很清楚:
开除标准是雇用契约问题,还是民航法令问题? 当然是雇用契约问题。
超过上面检测标准公司不予开除反而升总机师,有违背法令吗?没有。(只会被笑)
没有违背法令的受雇契约双方能不能谈? 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