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承办人的动作很快, 星期三就回复了, 拍拍手!
回复内容就是下列两点, 字数不少, 懒的仔细看的人就看有彩色字: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之国际标准(包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相关附约)时,
均对各国保有一定弹性,因地至宜以推动其民航管理业务,目前仅有适航标准
及持续适航管理规范,未有高龄飞机之机龄限制,查目前于印尼、土耳其等国
于其法规上均设有航空器年限限制,另外韩国亦由各航空公司承诺所使用航空
器之年限限制为20年。
二、民国九十一年修正之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即依民用航空
法第六十三条之一之法律授权,对外籍航空器之购买、附条件买卖或租用,订
有客机不得超过六年之机龄限制。近来为反应高龄机飞机器材采购不易、维护
成本骤增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异常事件发生之机率增加等情,复依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三条之一研提本修正草案,对民用航空运输业使用之客机订定机龄限制。
看到第一点, 我就大笑三声. 我在民航法规的标竿学习对象是美国和国际民航组织,
但看来印尼和土耳其才是标准组的标竿学习对象(韩国只是承诺不是立法).
不错的是, 总算承认ICAO对各国保有一定弹性. 那当初后来荣升副局长的某位组长,
怎说ICAO订定的标准(不是建议), 我们一字都不能改?
其次,第二点既然都提到91年的历史, 怎不把当年标准组写的白纸黑字“与机龄无关”
再拿出来教育民众呢? 16年前认为与机龄无关, 16年后修同一规则却是与机龄有关,
真是标准的发夹弯. 看来CAA也是把某一party当成标竿学习的对象.
再次重申, 高龄航空器不是不能管理, 但这是重大事项, 要让立法院写成法律,
不是交通部或民航局自行订定命令来管理, 这才是大法官释字313的意旨.
行政权(交通部或民航局)必须被立法权(立法院)或司法权(大法官)制衡, 这才是法
治国家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 一旦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被打破, 行政权不被制衡,
就是独裁的前兆.
结论: 先前的意见陈述和这次回复, 都会写入“民航法规人事时物”, 放在国图让
后人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