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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vus (高糖優é©)
2017-11-09 00:35:38[中央社] [106/11/08]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711080177-1.aspx]
航空公司停飞航线 60天前须提报备计画
(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8日电)行政院消保处公布,已修正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
规定航空公司暂停或终止航线,应至少有60天前置期,并须检具订位乘客处理机制及保护
措施经核准或备查,预计年底前施行。
行政院消保处参议王淑慧指出,航空公司暂停或终止航线,对旅客影响甚钜,因此消保处
协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完成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3条之1的修正,以确保消费者权
益。
王淑慧说明,修正内容规定航空公司若要停飞国内航线,应检附订位乘客处理机制及相关
消费者保护措施报请核准,并于核准60天后始得实施;停飞国际航线,也应在生效前60天
检附前述资料报请备查;以上规定预计于今年底前施行。
行政院消保处咨议林尚仪补充,以上作法是参考日本规定修正的,关于检具订位乘客处理
机制及相关消费者保护措施,包括已订位乘客人数、处置作为(例如签转他航、全额退费
、行程替代方案)及乘客衍生性费用的处理等,报请民航局转交通部核准或备查,以减少
对乘客的冲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得不受60天限制。
此外,有关航空公司停业或结束营业部分,林尚仪说,涉及层面较广,则提升法律位阶至
民用航空法第48 条增订业者退场机制,即航空公司应先提送处置计画,于交通部核准之
日起60天后始得停业或结束营业;此法的修正草案今年10月26日行政院会决议通过,并已
送请立法院审议。10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