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wayne: 还是那句话,这法存在了二十年,前几年为了设LCC的时候就 09/25 00:11
→ ewayne: 调降过成立资本额,那时候就能拿掉长荣条款,请问支持修法 09/25 00:11
→ ewayne: 的人,前几年的时候为什么不出来喊? 09/25 00:12
→ ewayne: 而且现在拿什么既有交通运输业者在吵,是很奇怪的,因为吵 09/25 00:18
→ ewayne: 这条的目的就是想直接飞国际线。就算拿掉这条,请问整个第 09/25 00:19
→ ewayne: 3条有什么问题?第一款只有限制公司存在五年以上,没有限 09/25 00:22
→ ewayne: 制筹设公司的产业别阿,所以请问在吵什么? 09/25 00:22
我不知道执著于法条的规定到底有何意义
我们在PTT讨论这些,不就是为了让台湾社会更好吗?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过多少次了,为何1996年才通过安全帽规定?
难道1996年前修过法,就不能在1996新增安全帽规定?
(我不懂修过LCC条款就不能修长荣条款的逻辑何在?)
法律和规定是为了社会运作而存在,而不是社会配合法律的限制!
我们可以讨论
1. 行业别有没有意义?
2. 五年限制有没有意义?
3. 只能先飞国内线有没有意义?
这些限制保障了使用者的安全了吗?保障了良性的商业行为吗?
固然飞行是国家特许,但现行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