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主要是要指出新闻有关法律的错误
(而且每篇报导的新闻刑责跟罚金数字都不太一样 不是同部法律吗...)
1. 首先 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一项各款所适用的罚则规定在第171条
第171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
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
所以如果真的有罪
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可并科1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
而不是新闻所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这么轻
2. 另外
虽然他可能规避掉第155条第一项第六款主观"意图"这个构成要件
检察官还是有机会依第155条第一项第七款的概括性条款起诉
第155条第一项
七、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之操纵行为
法条文字可以看出这款"并不管主观意图"
3. 还有
如果真的成罪 罚则也不只有第171条第一项这么简单
(1) 第155条第三项有规定 要对善意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之人所受损害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 第171条第二项有规定 如果犯罪所得超过一亿元以上 刑度还会加重
变成 "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且并科金额25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
当然一切还是要看证据怎么呈现 院检怎么判断
以上 有错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