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团协争议吵什么?》
华航公司固然今天登报辩称:“当日该工会参加谈判之代表,并非皆为工会会员”等语。
然而,依照《团体协约法》第8条第2项“但书”规定(#即红字标线处),只要他方(指
华航公司)书面同意,“协商代表”即可不限于“工会会员”。
6/24当天工会的协商代表,“非工会会员身分者”确实有:毛振飞(桃产总顾问)、林佳
玮(工会秘书长)、吴俊达及刘冠廷两位委任律师,
但大家别忘了,劳动部长、陪同协商官员,和“法律上可以全权代表”华航公司的何煖轩
董事长、谢世谦总经理,
不但全程同意以上四名非工会会员身分者在场,最后何、谢两人更一起在“书面协议记录
”上签字同意,
这份“书面协议记录”本身,当然本身也构成了《团体协约法》第8条第2项但书规定所说
的“书面同意”。
难不成“何、谢”两人当天签字同意,只是签来打算“河蟹”大家得?!
因此,华航公司登报辩称:“当日该工会参加谈判之代表,并非皆为工会会员”,此一说
法已根本错误,更完全不影响6/24当日已签订团体协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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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算华航公司不认同6/24当天签订的就是团体协约,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5
条第1项、《团体协约法》第6条规定揭示的“诚实信用原则”,
尤其,再参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11号判决理由所阐释:“……#再按预约当事人之
一方请求他方订立本约,#系以请求他方履行本约为其最终目的,……而买卖预约未经当
事人合意解除或失其效力前,#预约当事人仍负有订立本约之义务。……”之法律见解,
既然6/24当日确实已经签订七点协议内容(法律上即使看成只是个【预约】),则华航公
司在法律上亦负有义务和工会进一步签订正式书面的【团体协约】(即法律概念上为【本
约】),以确实诚信履行“劳动部协商记录”上的七点内容。
所以,华航公司现在辩称“6/24签字内容不算是团体协约”的说法,根本就是混淆焦点,
完全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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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本件争议的重点是什么?
其实华航公司今日在苹果日报上刊登“五点声明”本身,就已经写得很清楚,就是除了“
恢复松山机场报到及时间计算方式”以外,其他各项尚未履行完成。
尤其,华航公司在罢工结束后,已火速同意企业工会要求,并已将“非工会会员”之外站
津贴,全面自七月份起调升为美金4元,依照【反搭便车条款】(见6/24协议内容第五点
),即必须“再同步”调整“工会会员”之外站津贴,由每小时美金4元增加到美金6元,
但这点华航公司迄今并未履行,且在上述苹果日报五点声明中更完全回避不谈!
#这点重大争议正是华航公司蓄意避而不谈的严重违约部分!
吴俊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