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已进入十三小时, 看起来似乎有解决的迹象, 但小弟ㄧ直在思考, 到底问题在那?
嗯。确实, 公司治理高层是有问题, 其他呢?
喔, 想到了, 难道是休时的法源!?
小弟拙见, 问题恐怕还是要回到 “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第36条至第44条来检视,
同时讨论很多定义是不是必须在法上面有很多明确合理的规范定义, 因为这问题有些诉求
根本上探究起来不该是单纯的劳资问题, 而是整个执行的法上面出问题, 造成资方在合法
下能有不适宜的营运空间, 这些都不会是个案。
别忽略了!! 空勤人员的班表是需要受到民航管理当局的监理的, 而监理的依据就是民航
相关法规。
另外, 看起来有些点聚焦在劳基法84-1条款, 这也应该讨论,但某些营运非典型型态的行
业的劳动条件规范要全跟劳基法绑定, 还是部分规范即可, 其他交由专法来规范。以航空
业等运输业为例都是可以检讨的对象。
另外劳基法84-1条款也造成网络很多评论有个严重的矛盾, 很多人聚焦在上限12HR这点,
认为不应该超过所以签署了就是血汗。但实际上, 如果机上轮休不算休时, 那将来所有长
程航线不要开了, 各家都一样,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点呀!! 不过, 个人赞成机上休时资方
必须有其他额外补偿, 例如照发加班费、或等时的陆上补休时数, 但这就不该是法的规定
, 而是资方做得漂不漂亮的问题了。
总之, 这问题很复杂, 恐怕还是要从整个航空业运作架构来当底, 套上相关法规, 如此才
能全面地看到更多问题, 同时找出应该修法跟立法的点, 这样才能创造出更好的劳动环境
, 而不要被当成个案就过了。
而其实运输业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呀。
资方的不漂亮作为+劳方的决心成就这个历史, 但思考根本问题才会是进步的驱使呀!!
ㄧ点拙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