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罢工已起,但问题究竟何在!?

楼主: rvp100 (残夏初秋)   2016-06-24 13:19:40
罢工已进入十三小时, 看起来似乎有解决的迹象, 但小弟ㄧ直在思考, 到底问题在那?
嗯。确实, 公司治理高层是有问题, 其他呢?
喔, 想到了, 难道是休时的法源!?
小弟拙见, 问题恐怕还是要回到 “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第36条至第44条来检视,
同时讨论很多定义是不是必须在法上面有很多明确合理的规范定义, 因为这问题有些诉求
根本上探究起来不该是单纯的劳资问题, 而是整个执行的法上面出问题, 造成资方在合法
下能有不适宜的营运空间, 这些都不会是个案。
别忽略了!! 空勤人员的班表是需要受到民航管理当局的监理的, 而监理的依据就是民航
相关法规。
另外, 看起来有些点聚焦在劳基法84-1条款, 这也应该讨论,但某些营运非典型型态的行
业的劳动条件规范要全跟劳基法绑定, 还是部分规范即可, 其他交由专法来规范。以航空
业等运输业为例都是可以检讨的对象。
另外劳基法84-1条款也造成网络很多评论有个严重的矛盾, 很多人聚焦在上限12HR这点,
认为不应该超过所以签署了就是血汗。但实际上, 如果机上轮休不算休时, 那将来所有长
程航线不要开了, 各家都一样,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点呀!! 不过, 个人赞成机上休时资方
必须有其他额外补偿, 例如照发加班费、或等时的陆上补休时数, 但这就不该是法的规定
, 而是资方做得漂不漂亮的问题了。
总之, 这问题很复杂, 恐怕还是要从整个航空业运作架构来当底, 套上相关法规, 如此才
能全面地看到更多问题, 同时找出应该修法跟立法的点, 这样才能创造出更好的劳动环境
, 而不要被当成个案就过了。
而其实运输业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呀。
资方的不漂亮作为+劳方的决心成就这个历史, 但思考根本问题才会是进步的驱使呀!!
ㄧ点拙见(完)
作者: prussian (prussian)   2016-06-24 13:25:00
你没看到它无限上纲挟带短班累加、月总工时的部份
楼主: rvp100 (残夏初秋)   2016-06-24 13:27:00
所以才说根本的法有问题啊
作者: prussian (prussian)   2016-06-24 13:28:00
没有,劳基法和飞航规则同时都要符合长班有问题其实84-1开长班特例就好,不需要夹带别的
楼主: rvp100 (残夏初秋)   2016-06-24 13:35:00
个人觉得要讨论的是更严格的休时与退勤定义,像现在这种定
作者: immortalqq (大牛)   2016-06-24 13:35:00
根本没人注意法规更改才是重点 有立委愿意捅马蜂窝去修法等等的吗?
作者: kittynicky (妮琦)   2016-06-24 13:41:00
法规修改才是根本+1
作者: atriple (请逐项修改)   2016-06-24 13:41:00
其实管理阶层只要回想看看自己当基层员工时的体力以及以前和现在的环境差异 就可以订出一个合适的轮值方式但是他们似乎不想这么做 而且在上位者好像总会觉得自己以前身强体壮
作者: HIDEdoll   2016-06-24 14:13:00
该检讨的是法规跟排班方式,休12就真的排第12小上班。
作者: stone0504 (STONE)   2016-06-24 14:43:00
一堆立委到场表示支持,但好像没有立委提到要修法
作者: cppwu (肩膀酸痛 ..)   2016-06-24 14:50:00
飞机上的休时在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早有规定[加强组员]
作者: Danjor (晴空飞翔)   2016-06-24 14:51:00
简单说 航空业无法完全按劳基法走 所以有个84-1条解套但需要劳雇双方另行约定 但劳方未同意而资方硬上 让帐面工时缩减 按民航法可以减少休时 损害到劳方权益 定调是我没同意的你不能动 先把失去的还给我 至于后面更好的再修法 或是自行跟公司约定 工会现阶段目标是回到原点再来协商 这也是大部分组员能接受的
作者: cppwu (肩膀酸痛 ..)   2016-06-24 14:53:00
其实回归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就好, 84-1 是让 crew 突破劳基法限制用的, 而不是突破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用的
作者: macrose (再次重逢的世界)   2016-06-24 14:55:00
加强组员只有针对飞航组员有提到客舱组员吗?
作者: cppwu (肩膀酸痛 ..)   2016-06-24 15:01:00
抱歉, 没注意到加强组员只有定义飞航组员, 客舱组员部分飞航时间上限是 16HR (同配备睡眠设备之飞航组员)
作者: yoshilin (明明可以靠脸吃饭)   2016-06-24 15:14:00
其实长荣都能符合,应该有合理的作法而且国泰新加坡航空问题应该更多
楼主: rvp100 (残夏初秋)   2016-06-24 16:02:00
其实真的讨论起来有很多地方是可以思考的例如劳工究竟有没有签署84-1条款的义务例如空勤时数结束后是否等同退勤.. 有太多地方可以讨论个人真的希望罢工是个抛砖引玉然后回归法制面去检讨
作者: Danjor (晴空飞翔)   2016-06-24 16:13:00
现在进去的都会被要求要签 之前没签的要补签 事情就闹大了
作者: tamaxd (塔瑪鈴薯)   2016-06-24 17:42:00
你想打的是拙见吧,ㄓㄨㄛˊ
楼主: rvp100 (残夏初秋)   2016-06-24 18:11:00
哈。。感谢。已更正
作者: j95201 (爱吃鬼萱萱)   2016-06-24 20:47:00
根本就在推修法!
作者: CK841044 (ck841044)   2016-06-25 14:15:00
84-1到底是立来给谁用的?
楼主: rvp100 (残夏初秋)   2016-06-25 21:33:00
给非典型工时型态的产业所用简单说就是替某些工时运作非典型型态的产业用来排除劳基法部分规范所用的条款,但因该条文的漏洞会造成劳方因屈居弱势反而造成权益损害。确时该讨论。但你说到底要不要签,以本案,个人认为要,然后附上劳资协议叙明那些范围内的航线不得超过12小时。因为如果不签那就必须依照劳基法相关规定不得例外,这会造成超过12小时工时的航线都有不得营运的问题,毕竟劳基法不是为航空业打造的,没有办法去规范那个行业的例外。而正因为劳基法没有办法ㄧ体适用全部产业,所以才有些排除条款,但问题出在排除条款有时候太暧昧不明,反而没保障到劳工,是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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