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很简单:
* 指派飞跨洲、隔夜的勤务,这是不对的吗?
或著更进一步,假设航空公司“都”指派这种勤务
那么,这样是不对的吗?
* 为什么契约不能限制二十年?
从新闻报导当中得知,当事人主要的诉求就是这两个点
但是,坦白说,我真的不懂(光凭)这两点有什么胜诉的机会?
难道航空公司从此不能开跨洲航线? 受完训练就可以走人?
我的身份也很简单
我不是机师、不是华航管理层、也没持有过华航股票
甚至没坐过华航飞机(想想也蛮神奇的... XD)
上面这些问题要换成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行,我都想知道答案
还请各位业内专业人士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