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航空法应与国际接轨

楼主: 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2014-07-26 20:22:07
〈自由广场〉航空法应与国际接轨
2014-07-26
◎ 饶瑞正
我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航空运送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自成一格,而与国际航空运送
两大公约体系:一为一九二九年及其相关议定书修正的华沙体系,二为一九九九年蒙特利
公约,严重脱节,影响我国飞航安全之提升。
例如,民用航空法未规范旅客运送人对旅客随身行李、交托行李的毁损灭失责任,也漏未
规范货物运送人的责任规定,而须回归适用民法旅客运送、货物运送相关规定。此外,依
民用航空法授权而制定的“航空客货损害赔偿办法”,对于人身伤亡,运送人责任范围,
按实际损害之完全赔偿为原则,惟每一乘客死亡“最低”新台币三百万元,重伤“最低”
一百五十万元;而非死亡或非重伤,“最高”以一百五十万元为限额赔偿,远低于上揭两
公约最高十万欧元特别提款权的规定(按二○一四年七月廿四日汇率约为新台币四六一万
元)。
更重要的是,两公约下一旦运送人有过失导致旅客人身伤亡,即不得主张限额赔偿,而我
国民用航空法运送人可责程度须达到重大过失以上才失去限责权。运人与运货不同,关系
到人命安全的基本普世价值,对于旅客运送法制必须采取高规格的对待,而这也是国际航
空运送公约的一贯立场。
希望民用航空法主管机关交通部,能妥善考量将我国航空运送法制与国际规范接轨,除藉
以促成上揭所言飞航安全之提升外,另一为因应我国建立桃园航空城,而欲为亚太航空运
送中心之重要经建政策。(作者为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台湾海商法学会
秘书长)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99146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