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8 中国时报 朱建陵/综合报导
据《新华社》报导,大陆广电总局电影局昨公布《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
行办法》。根据办法,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
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同时两岸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享“国产影片”待遇。
办法规定,台湾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
拥五○%以上影片著作权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整体员工数
五○%以上。
办法说,由大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
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
理条例》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
发行放映。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
口影片配额限制。
关于两岸合作摄制电影,办法说,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
;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
员不得少于总数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经批准,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
、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根据相关规定,两岸合
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国产影片相关待遇。
对于台商投资者在大陆投资改建影院,办法要求参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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