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NEW)

楼主: conk (conk)   2019-07-02 21:59:54
有影响者:
1.有取得国外会计师证照,要有经验才能免试 (第五条)
2.若你有部份科目及格,然你再去测试实力会再及格?
不论是否及格以最后一次成绩为主(第十条)
大概就这样.....其余族繁不及备载
法规名称: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
修正时间:108.7.1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每年举行
一次。
第三条
有会计师法所定不得充任会计师,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应国家考试之情事者
,不得应本考试。
第四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于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
专科以上学校会计、会计技术、会计统计、会计资讯、会计与资讯科
技、会计(与)财税、财税、财政、财政税务科、系、组、所毕业,
领有毕业证书。
二、于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
专科以上学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
修习初等会计学或会计学(一)或工业会计、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
二)、高等会计学或会计学(三)、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
高等审计学、税务会计、政府会计、会计实务、会计师业务研究、非
营利事业会计、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或财务经济学、财政学、经
济学、民法概要、商事法、证券交易法或证券法规、税务法规或租税
法规、资料处理或电子资料处理或电子计算机概论或计算机程式与应
用或电脑应用、电脑审计、会计资讯系统、统计学、职业道德规范、
公司法、商业会计法、管理学(概论)或企业管理(概论)或企业政
策或组织与管理、管理资讯系统、银行会计、会计制度、会计师法等
学科至少七科,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合计二十学分以上,其中须
包括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二)、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
等审计学等三学科,有证明文件。
三、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
第五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一、具有前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曾任荐任或相当荐任以上会计、
审计人员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
二、具有前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专科
以上学校讲师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
,讲授前条第二款所列学科至少二科,其中须包括初等会计学或会计
学(一)、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二)、高等会计学或会计学(三)
、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等审计学等学科至少一科,有证
明文件。兼任年资折半计算。
三、领有相当我国会计师之外国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工
作助理人员一年以上经验,有证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试资格,应于本考试报名开始前取得,并于报名时缴验部分科
目免试资格证明。
第六条
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申请部分科目免试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应考资格证明。
二、铨叙合格审定函。
三、主计或审计主管机关派令。公营事业机构从业人员,应缴服务单位之
派令及其上级机关会计主管单位核派有案之证明文件;军职人员应缴
上尉以上之任官令、任职令及国防部主计局证明书。
四、服务年资证明书。
依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申请部分科目免试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应考资格证明。
二、教育部发给之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证书。
三、任教聘书。
四、任教学校发给之讲授会计学科证明书。
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部分科目免试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外国会计师证书。
二、取得证书时依据之该国法规规定。
三、为取得证书所提交审查之学历、经历证件、在学成绩证明。
四、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工作助理人员一年以上年资证明文件。
第七条
考选部应设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审议部分科目免试申请案。审议结果
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申请部分科目免试经核准者,由考选部发给本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证明。
第八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如下:
一、普通科目:国文(作文)。
二、专业科目:
(一)中级会计学。
(二)高等会计学。
(三)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四)审计学。
(五)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
(六)税务法规。
本考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除国文采申论式试题外,其余均采申论式与
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九条
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者,其免试科
目为国文(作文)、中级会计学。
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者,其免试科目为国文
(作文)、中级会计学、高等会计学、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第十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采科别及格制,以各应试科目之成绩,各满六十分为及
格。但国文成绩达当次考试该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绩者,亦为及格。平均
成绩应计算至小数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舍五入。
应试之科目成绩及格者,其效力自该次考试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
分别计算。
应考人于科目及格成绩保留期间内,再报名应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后应试
成绩为准。
应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试资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绩,得于该科目及格成绩
保留期间内并予采计。
第十一条
外国人具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并得依第五
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第十二条
本考试全部科目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查照。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
考试院、考选部
作者: 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   2019-07-03 00:28:00
推前板主提供的资讯
作者: Arielkao (同步不同调~"~)   2019-07-03 02:15:00
推一个
作者: lovehan (寻找初衷...)   2019-07-03 16:07:00
终于开始防补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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