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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考试应考人报名时声明放弃已及格科目保留效力之权益维护
考选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8年7月1日
发文字号:选专一字第1083301092号
主旨:为维护108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应考人之权益,凡于报名时
曾就105年至107年间已及格科目声明放弃保留效力者,一律予以作废。应考人得自行决定
是否继续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或重新应考该科目。
公告事项:
一、依108年7月1日修正发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第10条第2项
之规定,“应试之科目成绩及格者,其效力自该次考试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别
计算。”
二、为维护旨揭108年会计师考试应考人之权益,凡于报名时曾依修正前之规定,就105年
至107年间已及格科目声明放弃保留效力者,其声明书一律作废。应考人得自行决定是否
继续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而不予应考该科目,或重新应考该科目。
三、另依前揭会计师考试规则第10条第3项规定,“应考人于科目及格成绩保留期间内,
再报名应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后应试成绩为准。”本(108)年会计师考试举行时,应考
人若就105年至107年间已及格科目重新应考,该科目成绩一律以本次考试之成绩为准。
四、应考人对于新修正会计师考试规则之应试科目成绩保留或其他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
不明了之处,请向本部专技考试司第一科洽询(电话:02-22369188转3926、3927)。
来源:
考选部
http://bit.ly/2FM2G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