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地方特考三等考了一题,税额扣抵比率分母的部分为何为1600万呢?
http://i.imgur.com/4TleXuW.jpg
题目:乙公司依据商业会计法处理之民国 104 年度的税后净利为新台币(以下同)300 万元(已经 扣除该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及民国 103 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 10%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 而以往累计至民国 103 年度之未
800 万元。该公司为合法避免未分配盈余被加征 10%之税负, 并指定分配之现金股利系优先分配自民国 104 年度之可分配盈余,不足之部分则全部来自民国 99 年度到 103 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假设该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之基准?
刚刚查到:营利事业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规定,提列的法定盈余公积或特别盈余公积所含的当年度已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于提列日(即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基准日;未订基准日或基准日不明确者,则为股东会决议分派股息及红利之日)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
同一天的话,要先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再算可扣抵比率呢?
还是先算可扣抵比率之后,在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