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动通讯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下,“跨境电商”成为当红商业模式
。业者纷纷跨足抢攻“滑”世代消费商机。然而,为了维持租税正义,
财政部正积极研议营业税修法,避免税基不断流失以及对国内业者的不
公,跨境电商最快明年就得缴税。
财政部今年针对网络交易进行重点选案查核,并已针对知名国际旅
游订房网站开罚。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国际订房网站若在台湾设有营业
处所,招揽国内饭店合作、接受消费者订房、并收取佣金或手续费,则
应办理营业登记并开发票缴税。
然而,消费者究竟是跟“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还是跟在平台上的
“商品供应商”做交易呢?以报载财政部所查获的订房网站为例,财政
部似乎认为订房网站应该在和消费者结算住宿费用时,开立“受托代销
”统一发票给消费者;此外,与国内饭店业者结算时,则应从饭店业者
取得“委托代销”进项凭证,并就其取得佣金的部分,开立统一发票给
合作饭店。
显见,网络平台扮演角色的认定,将影响网络平台自身销售额的认
定方式,也对供应商产生极大税负影响。
从财会处理的角度分析,有关主理人与代理人的认定,主要包括网
路平台对完成合约是否须负主要责任?客户订购商品的前后、运送途中
或退货时,是否须承担存货风险?对商品或劳务是否具有订定价格的裁
量权?对于用商品或劳务向客户收取金额是否承担信用风险?至于从税
务处理的面向来看,税局则比较著重在中间者是否有瑕疵担保责任的认
定。
由于财政部对于所查获的国际订房网站,似乎定义其在交易行为当
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因此除要求国际平台业者开立发票外,也要
求在台供应商须依网络平台售价开立发票,再由网络平台业者认列佣金
或服务费收入。
换言之,在这样的模式下,在台电子商务供应商除因营业额提高而
增加营业税负担外,其所给付予境外平台业者的支出,也因须判定是否
属于台湾来源所得,而可能另有扣缴义务
。
在目前微利时代下,跨境网络平台多半握有强势的谈判筹码,因此
,国内供应商只能默默买单,严重影响业者竞争力,即使财政部目前在
研议要求跨境电商来台都要办理税籍登记申报营业税,对在台供应商所
面临的税务议题帮助并不大。
电商交易模式建立于合约订定关系,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用手滑
购商品的购物模式,其实与用脚逛百货公司的购物模式一样,平台业者
与供应商的关系也跟百货公司与供应商的关系一样,都订有一定的结帐
期间及抽成百分比,及非由供应商自行收款的特性。
百货公司“先销后进”的税务处理已行之有年,并已放宽至一般的
专柜,如财政部能借由此次研议要求跨境电商办理税籍登记时,针对符
合一定条件下的境外平台业者,得参考财政部有关专柜与专柜货物供应
商函令,适用先销后进的交易模式进行税务处理,除能弭平国内外电商
业者不公平竞争外,也将有机会解决部分网络商品供应商现阶段所面临
的税务窘境。
(作者是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五刊登)
新闻来源:http://udn.com/news/story/7244/191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