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会计师看时事╱跨境电商税事 参考百货模式

楼主: key09191 (David Chou)   2016-09-02 15:49:20
在行动通讯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下,“跨境电商”成为当红商业模式
。业者纷纷跨足抢攻“滑”世代消费商机。然而,为了维持租税正义,
财政部正积极研议营业税修法,避免税基不断流失以及对国内业者的不
公,跨境电商最快明年就得缴税。
财政部今年针对网络交易进行重点选案查核,并已针对知名国际旅
游订房网站开罚。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国际订房网站若在台湾设有营业
处所,招揽国内饭店合作、接受消费者订房、并收取佣金或手续费,则
应办理营业登记并开发票缴税。
然而,消费者究竟是跟“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还是跟在平台上的
“商品供应商”做交易呢?以报载财政部所查获的订房网站为例,财政
部似乎认为订房网站应该在和消费者结算住宿费用时,开立“受托代销
”统一发票给消费者;此外,与国内饭店业者结算时,则应从饭店业者
取得“委托代销”进项凭证,并就其取得佣金的部分,开立统一发票给
合作饭店。
显见,网络平台扮演角色的认定,将影响网络平台自身销售额的认
定方式,也对供应商产生极大税负影响。
从财会处理的角度分析,有关主理人与代理人的认定,主要包括网
路平台对完成合约是否须负主要责任?客户订购商品的前后、运送途中
或退货时,是否须承担存货风险?对商品或劳务是否具有订定价格的裁
量权?对于用商品或劳务向客户收取金额是否承担信用风险?至于从税
务处理的面向来看,税局则比较著重在中间者是否有瑕疵担保责任的认
定。
由于财政部对于所查获的国际订房网站,似乎定义其在交易行为当
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因此除要求国际平台业者开立发票外,也要
求在台供应商须依网络平台售价开立发票,再由网络平台业者认列佣金
或服务费收入。
换言之,在这样的模式下,在台电子商务供应商除因营业额提高而
增加营业税负担外,其所给付予境外平台业者的支出,也因须判定是否
属于台湾来源所得,而可能另有扣缴义务

在目前微利时代下,跨境网络平台多半握有强势的谈判筹码,因此
,国内供应商只能默默买单,严重影响业者竞争力,即使财政部目前在
研议要求跨境电商来台都要办理税籍登记申报营业税,对在台供应商所
面临的税务议题帮助并不大。
电商交易模式建立于合约订定关系,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用手滑
购商品的购物模式,其实与用脚逛百货公司的购物模式一样,平台业者
与供应商的关系也跟百货公司与供应商的关系一样,都订有一定的结帐
期间及抽成百分比,及非由供应商自行收款的特性。
百货公司“先销后进”的税务处理已行之有年,并已放宽至一般的
专柜,如财政部能借由此次研议要求跨境电商办理税籍登记时,针对符
合一定条件下的境外平台业者,得参考财政部有关专柜与专柜货物供应
商函令,适用先销后进的交易模式进行税务处理,除能弭平国内外电商
业者不公平竞争外,也将有机会解决部分网络商品供应商现阶段所面临
的税务窘境。
(作者是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五刊登)
新闻来源:http://udn.com/news/story/7244/1919915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