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如下:
景山公司总机构设在台北市,民国101年度经核定全年亏损金额新台币(以下同)300万元
,其中包括已计入所得额之转投资日本A公司获配股利80万元(已缴纳日本股利所得税20
万元),及不计入所得额之转投资国内甲公司获配股利净额50万元(可扣抵税额10万元)
;另有国内证券交易所得80万元。假设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条件,则10
1年度可以抵减之亏损金额为多少?
此项亏损金额应自那一年度起之纯益额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
我想问 为什么亏损300万中
抽掉转投资获配股利净额50万
会变成答案的250万
而不是350?
(从亏损中抽掉获利 不是应该亏损更多吗?)
烦请各位大大帮小弟解惑!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