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BIA 申诉 L_TaiwanPlaz/skyjazz 案

楼主: Bignana (凤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4-10-10 01:23:34
判决主文:
申诉驳回。
判决理由:
本案以涉及群组长代理小组事务,涉及板主分身相关疑义具特殊事由。
使用者至小组举证自负证据真伪之责,其组规亦有规范相关刑责。
群组认为若申诉人坚持未收到其信件,可申请由系统部调阅相关文件,
但申请结果出炉后,若证实申诉人申诉文中未收到信件等语为假,
则列入本群组不受欢迎使用者及相关往后拒绝其申诉/检举之权利,
请慎重考虑是否申请。
但群组不一定保证系统部是否能受理,原则上相信小组第一时间判断。
本案申诉驳回,维持原判。
※ 引述《BIA (必亚)》之铭言:
: 没选择不受理
: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 申诉人:BIA
: 申诉之小组长:skyjazz (因为skyjazz又为群组长,skyjazz应回避此案)
: 申诉事由:诉求有甲乙两项:
: 甲、取消#1cvkxE89 (L_TaiwanPlaz)之取消水桶(证01):
: 依照该版#1SC2YwNB (L_TaiwanPlaz)申诉流程之说明(证04):
: 三、申诉流程
: (1) 申诉板主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热线水球记录),
:      非被处分人,欲申诉板主处理板务作为则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
: 沟通信件记录 (热线水球记录),
: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申诉前请先确实沟通,
: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 (2) 检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至本板做为判决依据 (如涉个资可寄给组务),
: 请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 板主超过 72 小时未回应方可直接提出申诉。
: ※ 板主未回应达 72 小时即申诉,视为“未与板主沟通”,案件不受理。
: 该使用者已经"两次"都没有与版主沟通之证明,申诉应该驳回。
: 小组长不应破坏申诉流程之精神,
: #1cvkxE89 (L_TaiwanPlaz)应给予取消。
: 该通告我并没有收到,且细读该文章,通告并不清楚是给谁的(证03)。
: 且该使用者应上传备份。小组长并无细读该文章(证02)。
: 乙、该声明应该只能有解除水桶之外相关事务:
: 申诉文应该就该文章或者该诉求申诉,我已经在其他文章中表示应该就该诉求申请,
: 其它说我是高义什么的应该都要去除,这根本是乱贴标签(证03),
: 没想到小组长skyjazz完全无视,这应该算小组长之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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