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A:如【证07】之第2、3段(请群组长命违规人晓谕、答复、或判决)。
诉求B:请群组长迳行判决本人解除水桶。
1.检举steve1121小组长(下称违规人)有下列违规,
长期于两案针对本人施以歧视性权利剥夺。
1.1 失职
1.1.1 审案迟缓:
违规人审案向来迟缓,今年1月间cloudlydot申诉案花费二十几天宣判
【#1UE3-buG (About_Life)】,违规人与群组长均未答复,以致违规人变本加厉,
经计算,其审案期间随即突破25日后直喷最高峰57日
【https://i.imgur.com/iQBPfJD.png】,而57日这件刚好是本人的案件【证01】,
而且还不是宣判,只是审理过程的一个补件公告,
如果本人没催促【证06】,这补件公告根本不会贴出来,说不定要87日才会贴。
过了57日最高峰后,缓缓下降,还是很高,可见违规人一贯就是审案迟缓,
加上对本人歧视,复合效果就是审理本人的案子“超级慢”(请勿唸出),
摆明就是不管你告赢与否都先水桶两个月,严重剥夺本人权利,也剥夺广大用户的权益。
1.1.2 错误示范摧毁团队形象:
违规人对本人施以歧视性超级慢审理,这次拖过头,慢到系统无法应变,
慢到原文都找不到了,违规人就把事情丢著、嘴巴闭着,不作为也不答复【证07】,
身为小组长,竟然这么不负责任,做出了错误示范。
违规人整天口口声声要用户先写信给板主沟通,要板主尽量回信,
仿佛新网络文化的领航者兼沟通大师,结果违规人自己也做不到,
把整个TalkandChat管理团队的形象毁掉。
1.1.3 词不达意:
【证01】记载“若申诉人有原被处分文章备份,请转录至本板。
此申诉案暂标示 m ,以表示处理中。”,
却没说若申诉人没有原被处分文章备份,该怎么办。推文问他不回,沟通信也不回。
M标记表待补缺件、处理中,但是处理什么、谁来处理并无严格限定,
历来补缺件的人,除了申诉人,还有很多是板主,
甚至有前例是违规人叫申诉人等他上网找资料。【 #1ShinlA2 (L_TalkandCha) 】
现在到底是要我等谁处理还是谁在等我处理?不清不楚的通告,让案件更复杂。
1.2 滥权
1.2.1 本件
违规人命本人除指定证物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张贴或转录本案“有关”或无关之文章
【证01】。首先这违反了他自己订定的组务板规5. “...组务案件非当事人请勿回文...”
的反面解释(当事人可回文),这是滥权;何况本件中本人只有申诉状1篇于证物6篇,
没有任何回文推文,不可能触犯组务板规9.“严禁刻意或蓄意扰乱看板秩序”;其次,
如果连“有关”的文章都不能写,那违规人等于对本人禁言了,
本人在组务板并没有违规,却无端被禁言,这是歧视。歧视,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
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或是个人特质,给予不同且较差的对待。
违规人于本案针对本人滥权施以歧视性权利剥夺。
1.2.2 前案
违规人于去年前案【#1TDTQ5QW (L_TalkandCha)】中,
命本人以指定内容与行数回文【证08】。首先,
本人在现实社会与组务板没有看过有谁受过这种要求,经验上可判断是歧视。
何况前案中本人只有申诉状1篇与证物13篇,没有任何回文,
少量推文也是为了回应JustSad staff23的大量推文,这两位还说粗话,
违规人对这两位都没意见【#1TDy1Hei (L_TalkandCha)】,如果认定本人少量推文是扰乱
看板秩序,就是歧视本人。另论理,本人在申诉状已使用数页充分论述“政治问卦”,违
规人却要本人必须在5行内重新论述“政治问卦”否则不审理,无异刁难。此外违规人命
本人“勿任意发文陈述或说明,否则将依组务板规 9 处置”,去年当时本人认为这是命
本人在5行论述之外,不得额外发文,而非认为这是对该5行论述的规范。违规人发出词不
达意的命令,再对误会的本人做出严厉处罚【证10】,就是滥权。
我国从来没有法官会命原告为限制内容与篇幅的主张,纵使其主张内容偏离主题,
至多造成该案本身的败诉;对原告打100大板逐出法庭,是清朝以前才有的现象。
前案虽已逾向群组检举之期限,仍可证明违规人有长期违规。
1.3 小结
违规人迟缓、词不达意、官威大的审案方式,
阻断了本人所有知悉审案的进度、合理参与审案(例如补正、再主张)的可能,
一问三不知等待3个多月,竟已经超过(冤案)刑期的一半!
请群组长命违规人负责任做出一个审案人应做的决定,
立即予本人如首揭诉求A之晓谕、答复、或判决。
2.板务申诉案【证09】应由群组迳行判决:
2.1 因为上述长期、针对性、歧视性的权利剥夺,
【证09】应属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1CLXxDNX (SYSOP)】。
2.2 因本人检举steve1121小组长违规,steve1121小组长不可能对检举人再有公平判决,
须回避板务申诉案【#1CLXxDNX (SYSOP)】,是以请群组长代为处理板务申诉案,
2.3 该板务申诉案迄今已审理97天,违规人长期违规已达9个月,请群组长一次解决。
依据我国刑事妥速审判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7 】
第5条,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应优先且密集集中审理。审判中之延长羁押,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审、第二审以六次为限,
第三审以一次为限。同条第3项,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五年。
前项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
这法条的概念简单说就是,政府如果想很久还想不出为什么要关这个人,就该把他放了。
类推本人桶期180天,在桶已过半,违规人仍未判决,且未判决非因本人之过失,
请群组长如诉求B,迳行判决本人解除水桶,免本人另提板务申诉,
实为法便、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