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对 L_TradeCente 小组判决不服

楼主: GeminiMan (GM)   2017-10-27 23:47:14
一、申诉时请选择〔申诉案件类别〕,没选择得不受理。如本案为
〔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
二、主诉为提出 BuyTogether 合购板的板规,所提〔无主文准则〕以及
〔合购文准则〕的效力。
使用者 pethamster 提出,板主 cutejoanna 所列违反板规〔一页商店〕
列于〔合购文准则〕项下,所发表文章为〔无主文〕,不应受其规范。
然就其板规来看,该条板规仅得判定为大项目〔参、标题与内文格式〕
项下,无法举证属〔合购文准则〕项下板规施行细则。
另板规 参、《 二 》标题分类
1. [无主] ─ 供版友征询购买/跟团意愿之用,全系列合购品可用。
〔无主文〕不因征询购买/跟团意愿的用途,则不受合购板的板规所规范。
三、查该篇文章,网页由〔一页商店〕维护,连结内容并未充分揭露卖家资讯
(联系地址与电话),板主可依板规处置。
※ 引述《pethamster (阿仓)》之铭言:
: 申诉人:pethamster
: 申诉之小组长:loverlover
: 申诉内容:
: 争议点壹:
: 请参考"证据1"及"证据2"内文,
: loverlover小组长于cutejoanna尚未回应本案,
: 即于推文和本人有所"讨论",
: 且留下疑似判决的一段话,
: "→ loverlover: 版主水桶处置合理 以上 07/27 16:28"
: 并将文章锁定处理。
: 当天晚上却又莫名其妙解除文章锁定,让cutejoanna得以对本人的上诉文做出回应,
: (这一点可以从证据2的发文时间确认)
: 这种先做出判决再让版主补充理由,
: 明显已有先入为主观念的行为,
: 让人无法相信loverlover小组长能在此案做出中立、只看证据说话的判决。
: 争议点贰:
: loverlover小组长于今日(8/14)发表的判决请参考"证据7",
: 引用的版规为
: "2. 加入虾皮网址于禁止合购名单;FB粉丝专页/一页商店需有卖家详细资讯。"
: 另引用前任foryaya版主发文的公告(#1GW2zSMl)
: 认定本人行为的确违反版规,cutejoanna胜诉。
: 其判决疏失如下,
: 根据本人于"证据6"文章提供的版规缩图网址
: http://imgur.com/a/rnSxV
: 从图中很明显可以看出,
: 无主文、合购文各有各的准则,
: 既然都是准则,那么从法律上来看,效力就是相等的,
: 没有谁从属于谁的问题,
: 而对于一页商店的禁制仅出现在"合购文准则"内,
: 故版主不应该用B法条的限制或罚则去处分A法条内的行为,
: 另节录前任foryaya版主发文的公告(#1GW2zSMl)
: http://imgur.com/a/lvji7
: 公告内容只有写
: "无主/合购文物品皆须合乎版规,若为禁止物品,则依版规处理"
: 此外,这篇公告最下方也注明了"请以详细版规规定为主"的字眼。
: [公告内容] 无主/合购文物品皆须合乎版规
: 请问无主文准则内有禁止一页商店吗?
: 我记得好像没有
: http://imgur.com/a/iQPMM
: [公告内容] 若为禁止物,则依版规处理
: 请问版规伍、禁止合购之物品,
: 项目内有一项叫做"一页商店"吗?
: 我记得也没有
: http://imgur.com/a/opB00
: http://imgur.com/a/ZvJG0
: http://imgur.com/a/prUuf
: http://imgur.com/a/1xTKa
: http://imgur.com/a/F52b5
: http://imgur.com/a/k0jiR
: http://imgur.com/a/9Dy8r
: http://imgur.com/a/2Tk6o
: http://imgur.com/a/tWXV5
: http://imgur.com/a/41BKz
: 所以版主、小组长口口声声说"一页商店属于禁开"
: 根据的是"合购文准则"
: 但我发的根本就不是"合购文",
: 只是征询意愿的"无主文"
: 使用一页商店之网址理当合乎版规的规范。
: 争议点参:
: 综观loverlover小组长之判决文(证据7),
: 内容基本上是完全采信合购版两位版主之意见,
: (证据2内文 及 证据6推文),
: 反之,对于本人提出之
: "无主文遵守无主文准则;合购文遵守合购文准则"之论点,
: 小组长及两位版主皆选择性忽略,
: 仅用"发文就必须遵守版规"或"申诉者在玩文字游戏、硬凹"带过,
: 此一作法不仅毫无公信力可言,更不合"罪刑法定"之原则。
: 试问,以食品卫生管理法为例,
: 可以用食品广告的规范、法条,
: 去处分食品制造过程中的行为吗?
: 如此粗糙且毫无法学常识的判决,恕本人无法苟同。
: 争议点肆:
: 合购版版规混乱,且有太多的"版主公告"都尚未被加入版规条文内,
: 像本次小组长提出的前任foryaya版主公告(#1GW2zSMl)
: 即为"2012年"之公告,
: 此一行为造成使用者很大的困扰和混乱,
: 烦请协调合购版版务尽快将这些"公告内容"纳入版规规范,
: 并确立以"版规为主、6个月内的版主公告为辅"的执法依据,
: 不然使用者根本不可能一一的去翻过去历年的公告文,
: 很容易就踩到"非版规的版主执法线"而被处分,并导致争议。
: 恳请群处长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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