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L_HappyLivin 小组长 判决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4-04-09 09:28:09
小组陈覆如下:
1.就法理言:
本案明显违反版规,小组立场明确,版规未规定者即不可处份
故本案申诉人即指出,在当下发文之前,已经先阅读过板规才发文。
而版规并无意味怖之规定,版主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告后亦未纳入版规修订
#1Img0wU_ (marvel) [ptt.cc] [公告] 关于"意味怖"系列文章
处份原因则为
▲不符合看板性质(包含: 广告文、政治文、无关板旨、marvel点薄弱)
◎发布广告文、政治文,劣退并水桶一周
◎无关板旨、marvel点薄弱,非恶意者删文处置,恶意违规者劣退并水桶一周
且处份为退文及水桶,退文为影响使用者之权利之重大处份,应以版规为主
不宜任意延伸及自由心证。
2.就判例而言:
依#1J7e0HgS (BoardCourt)
可清楚确认Jaies板主暂不执行jobli小组长裁定,
有意透过信件协商(但该群组中,寄信给小组长为进一步向群组长申诉之法定程序)
、进一步向群组长申诉,并期待群组长若能变更判决,则不必依照小组长裁定执行。
以上冗长的程序,说穿了就是四个字,板主有意“以拖待变”。
然而,以本站目前申诉制度原则上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诉而言,
若非“特殊事由”,原则上板主裁量之争议多以小组长裁定为裁定,
群组长甚至可以以“无特殊事由”为由直接不受理相关申诉。
因此,若板主有权暂不执行小组长对申诉案之裁定、
透过向群组长申诉以拖待变,小组长之裁定不无可能永久搁置,
使板主权限凌驾于小组长权限之上,而这已牴触本站制度设计。
换言之,申诉案一经小组长裁定,板主即无权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情简单,为维护使用者权利,故由小组迳行判决,并非侵犯板主的管理权限
3.就维护使用者权利而言:
版主有限制发文即退文之权力,相对版友为强势之一方,如版主可任意施为
在无依据情况下限制版友权利,小组立场为保障弱势,故所业管二个小组内
各项申诉均依法尽速判决,以维版友权利及看版秩序。
4.就执行面而言:
判决已明示:
1.请版主撤销退文,但水桶仍应保留 <<维护使用者于其他版发文权利
2.请版主将 意味文 等项目加入版规 <<行使看板监督权,并提出修正建议
3.版主无失当,不检讨<<本案使用者亦有过使,未针对版主检讨
同时理由书内即提出,公告却未列入版规,即遭处份,为撒销退文之原因,
但使用者仍违规水桶仍应维持,己尊重版主对版务之管理,仅纠正不当之部份。
应无不当,可受公评。
陈覆如上,恳请钧裁!
※ 引述《Jaies (杰斯)》之铭言:
: 没选择不受理
: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 5. 看板监督权
: 7. 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
: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 申诉人:Jaies
: 申诉之小组长:jobli
: 申诉事由:
: 判决 #1JDNV4el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LoveMoon 申诉案
: 使用者与板主的沟通未完成且申诉过程无知会板主的情况下,即于当日做出判决
: 时间表:
: 3/26 23:20 (注一)原文内推文提醒
: 3/27 22:59 (注二)判决公告
: 3/27 23:02 (注三)退文通知信
: 3/27 23:56 (注四)LoveMoon寄信
: 3/28 11:47 (注五)LoveMoon小组板发文申诉
: 3/28 21:23 (注六)jobli做出判决
: 3/29 01:03 (注七)我下班处理板务时,在未获通知下修改判决
: 4/04 03:04 (注八)jobli回信 (判决马上一天内下,回信却超过一天)
: jobli公布的 #1I_v1dk5 (L_HappyLivin)[公告] 幸福生活趣组务板管理暂行条文 (注九)
: 三、申诉:
: 5.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不予受理,直接劣退水桶。
: *版务问题请先行沟通,小组不是版主和使用者的战场。
: 而在LoveMoon申诉案中,LoveMoon表示
: "今天(20140328)查询使用者之后发现他有上线且阅读信件,但并未回应"
: 但此条件应不具备构成‘沟通过’的定义。
: 相信很多使用者应该跟我一样有在用手机上BBS,
: 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上BBS已经是一件蛮不道德的行为,
: 且手机回信其不够正式且易失误,故未在阅读后即当下回信,
: 但下班后开始处理两板板务时,即做出改判的判决。
: #1JDQje0k (marvel) [ptt.cc] [公告] "四则恐怖最短篇故事"系列改判 (注七)
: 而这过程中,我并不认为有任何算是沟通完成过。
: 那么这样子小组长接受了申诉案,且在10个小时内就做出判决,
: 板主未曾被征询在其中发表过意见,
: 而向jobli询问得到的回应:
: "案情简单明了的才会直接判决,复杂的才会要求当事人陈述" (注八)
: 所以简单明了就可以直接判决,不需要按照程序?
: 该判决虽然与我最后的改判相同,且早于我的改判,但我是在3/29才知道此判决,
: 而我的诉求是在于这个判决明显的过程有瑕疵,且侵犯到板主的管理权限,
: 若是小组长往后想要进行如此判决,请其将小组组规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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