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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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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群组调查小组长有没有向帐号部做新增板主帐号查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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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告知小组长新增板主应该要有当事人表示意见程序
: 都两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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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目前组务的新增板主程序与权责范畴,以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的第六条为准。
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尊重自治的法理,难认国家研究院之组务有进行查询程序的义务。
且第十一条第6项即表明【一经发现即免职】,
显可认为组务审核新进板主的程序不包括帐号查询程序。
然而H兄所言的部分,在组织管理上也有其道理,
也许在效率、法益、程序精简等部分能找到一些平衡,
群组务可能再与帐号部及组务以上干部商讨,看是否需要将此一业务列入义务范畴。
第二项
依目前管理总则第六条,这里由组务负责推荐程序与审核,
本来也未必需要有明确形式的附议之意思表示,
故私信、私讯或可明显推得而知为默认之情况,亦难谓其不可。
然而实务上有明确的新增板主申请形式毕竟是件好事,
所以当时群组务是建议组务将流程补完,塑立更良好的模范,
并非认定其具有违规之法源依据,或无权用更简便的方式做事。
于此也感谢H兄提出的提醒与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