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群组长,b1部份的句子难以判断,但因为出现在“公告文”中,板主要保持中立自我要求,所以不该出现。但若是“非公告文”,板主拥有板友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应判决成立攻击是吗?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所错误?烦请群组长指点一下,感谢!因为b1的句子并非出现在公告文中,而是
#1THo8nrl这篇里。这篇文章是一般的文章,并非公告文。出现在推文中,时间为08/07 11:54。按此理解,小组长判决水桶,是否剥夺了板主身为板友的权利?我并非要针对谁,只是此判决严重限缩了板风讨论的自由度,本板中,是允许妙天.妙禅和类似团体的发言,此判决完全封杀他们的发言权,直接在“妙*团体”列为歧视语,不利板上的讨论。附上完整代码,方便群组长查看。
#1THo8nrl (Buddha)https://www.ptt.cc/bbs/Buddha/M.1564942897.A.D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