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Mrguo不服IanLi之判决(2019/09/03)

楼主: Mrguo (guo)   2019-09-08 08:02:33
[申诉] Mrguo不服IanLi之判决修正文(2019/09/03)
申诉人ID:
Mrguo
被申诉小组长ID/所属小组:
IanLi
申诉原因/申诉证据: (证据若引用看板文章,请附文章代号;一文请针对单一事件申诉,
对同一申诉对象申诉其他事件,须等已提出之案件结案后才能再提申诉):
上诉(因文章已被删除,找无文章代号)
是否已向小组长私信反应/寄送系统时间:
(需自行保留寄件备份为证,小组长需在一周内答复)
IanLi在判决文指示如不服可上诉
主旨:对于“algorithm检举本人Mrguo一案,9/3判决被检举人水桶六个月,删除涉及文
章19篇并退回最近一篇文章一篇”不服,提起上诉,建议撤销9/3判决。
说明:
壹、关于法律板板规:
(壹)我的文章(列在判决文内,例如9/1的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7299068.A.58A.html)对宪法第1条及连带的权能区
分有详细说明,看得懂就知道政府违反了宪法第1、25、26、27、112、118、122、128条
,正如文章标题说的“政府篡位夺取了人民为国家统治者的地位及权力,人民成了政府率
性宰割的俎上肉”,需要改革,这是我想要参选总统的动机,提出来欢迎讨论。
一、我的8/2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6287349.A.463.html列在判决
文内)在对话中曾提到【我只是诚心诚意想听听大家对〝我的诉求有2个:1.将“中华官
国为官有官治官享之官主共和国”回复为“中华民国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也
就是实现民有民治民享民主。2.大幅改善政府司法沉疴、立法之乱、行政弄权、监察之惰
、考试之懦、总统之怠等问题。〞的看法,并无不尊重各位之意,只是可惜到现在都还没
有人表达意见】。
二、对于yang36835于8/31提到“国父遗教跟五五宪草都被废弃多久了…还有,你这篇根
本在误导”,我的9/1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299068.A.58A.html列
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回应〝整部宪法最重要的精华就在第1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施行宪法,民主即“人民晋身为皇帝、国家主人、统治
者”,国家由全国人民一起治理及共享,政府(官员)系由国人给付薪酬、居于臣仆地位
、须忠于人民为国人服务。不知道yang36835对宪法第1条的看法如何、对民主的看法如何
;政府(官员)不和人民谈宪法第1条,只想把人民踩在脚底下。希望能看到yang36835的
看法。〞yang36835并无回应。
三、Algorithm如有意见,也可以来加入讨论。
依上说明,上述行为应该符合法律板板规第一条:本板为批踢踢法律板,属学术性质之讨
论板,“着重于学术研究与实例问答”意旨,文章并未偏离讨论法律内容。
(贰)我的8/29文章(列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曾提到〝板规是这样写的“本小组禁止
一切营利行为,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之活动,包括广告招揽、募集团购、资金借贷
、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情事,违者除不公告直接删文水桶,情节重大将列为国家研究院不
受欢迎之使用者。看板开设目的若有涉及金钱往来,使用者须自负法律责任,若有营利行
为发生,则从严办理。”也就是说看板开设目的若有涉及金钱往来,不是不可以,惟使用
者须自负法律责任,但禁止有营利行为。
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网页(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xqnlN3&o=e0&sec=sec1&op=v&view=1-1
)对“营利”2字的释义为“谋求利润”,我的文章写明〝我的诉求有2个:1.将“中华官
国为官有官治官享之官主共和国”回复为“中华民国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也
就是实现民有民治民享民主。2.大幅改善政府司法沉疴、立法之乱、行政弄权、监察之惰
、考试之懦、总统之怠等问题。…请大家帮助我,需要大家出钱出力,让我们大家一起努
力将国家导入正轨,谢谢您的付出及参与〞,此(请大家帮助我,需要大家出钱出力,让
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将国家导入正轨)动机及连带之(募款)行为与板规所称营利行为显然
有别,不能归类为营利行为,与板规尚无牴触。
(参) 我在邮局开立竞选帐户,帐户是受政府及邮局管制的,监察院阳光法令主题网政
治献金专户公告资料网页(
https://sunshine.cy.gov.tw/PAQuery.aspx?n=21&_Query=2449d528-4f89-4056-86ca-1d8c7a075f8c
)可看到我的相关资料,我的募款是受到法律约束及保护的,不应受到差别性歧视待遇。
我的8/3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128172.A.223.html列在判决文内)
在对话中曾提到〝首先说明,我虽然在ptt发表文章,我对ptt的一切还是非常不熟悉,各
位可以把我当作初进ptt的乡巴佬,因为我真的不清楚ptt的相关规定及各位发言表达的真
意是什么。像是bassmaster提到“我说的搞鬼是指你手动置底”,我不了解手动置底为什
么不可以,我不知道相关规定在哪里,我就先照自己的意思手动置底了〞。9/4看到判决
,才上网搜寻〝洗板文〞,才知道〝洗版,广义指在网上论坛、留言板、BBS、即时聊天
室、网络游戏聊天系统(公频)以及拍卖网站等短时间内传送大量资讯,专指重复相同的
内容〞。我的8/19文章(列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曾提到〝关于Hermess提到“总感觉他
只是想借由回文重复手动置顶让募款帐号曝光。能捞一个是一个”,我回应“文章一再重
po,是把我的理念完整表达;多数人都是看最新的文章,很少人会去看旧文章,这也是文
章一再重po的考量”〞,我的8/27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896590.A.B38.html列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亦提到
〝关于bassmaster提到“你可以用编辑的,不是手动置底”,我回应“把文章整个po出来
,呈现我的完整理念,尤其对新来的朋友,可以知道我在说什么,觉得这样也蛮好的”〞
,对我来说手动置底有正当考量。上面提到撰写文章的时间点,因文章已遭删除,无法核
对确认,系根据手上现有资料推估。法律上有所谓故意与过失之别,故意者总是罚得比较
重,过失者总是罚得比较轻或不罚;再者,洗版似宜订出〝短时间〞与〝大量资讯〞的定
义,有依据执行起来比较不会有争议。本人认为鼓励大家来发表文章是好事ptt应正面看
待,本人文章最多时2921字、30KB,应尚谈不上构成传送大量资讯,亦未对ptt造成任何
灾害,如归为犯行,应属不严重,既无恶意亦为无心之失,建议最多给予警告即可,无需
删文及退文。本人文章其实有13个不同版本,均予删除或退文,似亦不合“重复相同的内
容”意旨,7/23第一篇文章(列在判决文内)当然不属洗板文应不删除。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08 12:35:00
喔哦!置底神功再现组务!
作者: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9-09-18 14:06:00
本案会由我处理,近日公布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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