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结论前,
群组务这里希望能建立几个基础的认知:
一、判断A违规与否,与A在整体脉络上是否动机良善或不良、是不是个好人无关。
=>有些人你即使判他没有违规,也不会想跟他做朋友,反之亦然。
二、申诉、检举请聚焦于原因事实,让案件单纯化,不用带无谓的风向。
=>有些论述如果自已都觉得很难成立,就请不要来群组务碰运气,多说常常多错,
也减损了公众的程序利益。(=浪费他人时间)
三、群组务的基调应该更偏重法律审、当事人主义,不会每次都自已下海去查证事实。
=>申诉、检举或是申请,希望能把最基础的原因事实说明得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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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本案群组务会协助进行帐号部的多重帐号查询申请
说明如下:
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 前提是: 当事人是否有一定程度的不当情事(如违规等)。
不当情事的认定 前提是: 本案针对事实是【删除推文】,小组长认可、群组
方亦认为无恰当理由的删改推文当系不当情事。
本案删改推文不当? 前提是: 管辖正确、删改理由不够充分、会使原意产生误差
或缺损。
涵摄 本案: 当事人H跟小组长并未在群组板特别详述到底是改了
law板哪篇文章,比较明确的是非管辖内之他板文章。
当事人H所引之【S自认十年水桶】效果极其有限,
相关性亦甚小,难认具充分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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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事人主义的概念来看,
本来这种当事人所提之基础前提不扎实的状况,【申请被退回也不是太奇怪的事】。
不过按群组务之监督权、争议协调权还有各种‘义务’的设计观点来看,
群组务仍‘得’为一定程度‘职权主义’之处理,
白话的说:‘群组务也可以很鸡婆的主动去查证原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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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原因事实于涵摄上之症结有二:
一是Law板的showeig当时到底有没有删改该板的推文?
二是一若属实,删改的理由是否充分?
一的部分,
于2019/06/13 #1T0T-cbN (LAW)一篇,showeig的确是删除了当事人H的推文,
这些推文指涉的事实跟showeig之是否有分身及ip状态有关。
二的部分,
当时showeig仍系板主,是否有分身帐号及ip重复且有争执情事,应认可受公评之事,
难认为具充分理由迳行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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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次申请案之前提,群组方仍认定成立,将协助其申请。
然而群组务仍希望借由这个例子阐明一个观念,
事实部分请聚焦在具体的人事时地物,这会比写一堆黑来黑去却不着边际的内容有效。
(以此例言,就引证Law哪篇被删即可,其余部分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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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后类似案件,请当事人或组务尽量将原因事实厘清清楚,
别抱希望每次群组务都会自已下海查,然后还能有合乎自已期待的结果。
往后群组务的基调仍旧倾向当事人主义跟法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