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jaj12377 检举 Ianli 滥用职权 7/11

楼主: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9-07-12 14:01:09
※ [本文转录自 jaj12377 信箱]
作者: IanLi (IanLi) 看板: Law-Service
标题: Fw: [公告]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ver 2015.8.1 简版
时间: Fri Aug 28 23:43:11 2015
※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LlDYUuF ]
作者: sitos (麦子)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公告]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ver 2015.8.1 简版
时间: Sat Aug 1 22:33:00 2015
目录
一、国家研究院板务人员职勤规范
二、组务与板务之建议与讨论,及申诉与检举
三、国家研究院公权资格
四、新增看板规定
五、废除看板规定
六、新增板主
七、板主免职
八、新增小组长
九、小组长免职
十、连署原则
十一、看板管理原则
十二、本规则之补遗
一、国家研究院板务人员职勤规范
1. 请假规定
a. 小组长七天以上无法上线,请至群组组务板请假。
板主七天以上无法上线,请至小组组务板请假。
b. 若请假之小组长所属小组无其它小组长,遇有具时效性事件时,
请通知群组长,群组长可依小组紧急处理权进行处置。
若请假之板主所属看板无其它板主,遇有具时效性事件时,
请通知小组长,小组长可依板务紧急处理权进行处置。
2. 职务代理规定
a. 板主悬缺时,由该看板所属小组之小组长代理其职务。
小组长悬缺时,由群组长代理其职务。
二、组务与板务之建议与讨论,及申诉与检举
1. 对群组组务之建议与讨论,于群组组务板进行。
对小组组务之建议与讨论,于小组组务板进行。
对看板板务之建议与讨论,于原看板进行。
2. 向群组长提出之申诉与检举,请于群组组务板进行。
向小组长提出之申诉与检举,请于小组组务板进行。
向板主提出之申诉与检举,请于原看板进行,或寄信向板主提出。
3. 若对看板板务之建议与讨论,或申诉与检举,
在原看板进行可能会对看板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请板主向小组长申请暂时或永久转移讨论。
小组长可视状况作下列处置。
a. 无转移必要,申请驳回,板务讨论继续于原看板进行。
b. 将板务讨论移动至小组组务板讨论,移动讨论时请同时公告于原看板。
c. 将板务讨论移动至板务专用板讨论,移动讨论时请同时公告于原看板。
d. 其它小组长事先于小组组规规定之处理方式。
三、国家研究院公权资格
1. 担任小组长资格 (需同时满足):
a. 通过本站身份认证,上站次数 200 次以上,文章发表数 200 篇以上。
b. 担任国家研究院辖下板主连续达半年以上,或担任本站板主连续达一年以上,
或曾担任其它群组之小组长连续达半年以上。
2. 担任板主资格 (需同时满足):
a. 通过本站身份认证,上站次数 200 次以上。
小组长得于小组规调整上站次数门槛,但不得低于 50 次。
b. 经小组长认定具管理该看板所需之专业背景,或文章发表数 200 篇以上。
小组长得于小组规调整文章发表数门槛,但不得低于 50 篇。
c. 满足该看板所属小组另行规定之担任板主资格。
3. 连署资格:
于各项连署规定中说明。
四、新增看板规定
1. 依组务或板务需求开设之看板,由小组长视需求开设,
不需经过连署,但必须由小组长或相关看板之板主管理。
2. 一般性质之看板,其开板之审查流程由其所属小组之小组长决定。
若开板流程需透过连署,则其连署发起人与连署参与人之资格,由小组长决定。
3. 若该小组无规定者,则依下列规则进行连署新增看板,所有条件皆需满足。
a. 发起连署人需为板主候选人,所有板主候选人皆需具担任板主之资格。
b. 发起连署人需于该板所属小组组务板发表申请文,其中详述该板之板旨、
讨论范围、管理方针等板务运作相关资讯,交由小组长审核。
c. 小组长得针对上述板务运作相关资讯提问,发起连署人需具体回答小组长的问题。
d. 于 AboutNew 板进行记名连署,连署人资格为通过本站身份认证,
上站次数 30 次以上,文章发表数 10 篇以上。连署门槛为 (需同时满足):
(1) 赞成数大于 19
(2) 赞成数 大于 反对数
e. 小组长审核板务运作相关资讯通过。
补充说明:小组长审核时可以先开始进行连署,因为连署也会需要一段时间。
但若最后审核不通过,小组长仍可迳自宣布新增看板失败。
f. 于连署时间结束后,连署发起人需将 AboutNew 板之连署文,
转录至小组组务板,交由小组长审核连署票数。
g. 小组长依转录之连署文对票数进行审核,连署票数需符合门槛。
所有票数是否有效,以小组长进行审核时之资料为准。
五、废除看板规定
1. 废除看板由小组长建议,由群组长审核及执行。
本群组不接受以申请或连署方式废除看板。
2. 各小组建议废除看板之规则由小组长于小组组规订定。
3. 对于经小组长建议废除之看板,
群组长得视情况予以保留、撤换板主、征选板主、合并看板或废除看板。
六、新增板主
1. 已有板主之看板,由现任板主推荐具担任板主资格之板友担任板主。
推荐程序由小组长订定,并由小组长进行审核。
a. 该板板友若对新任板主之适任性有异议,可于新任板主上任一个月内,
于小组组务板向小组长要求复决投票。投票方式由小组长于小组组规订定。
若小组组规并无规范,则依下列规则进行复决投票。
(1) 小组长于小组组务板举办投票。
(2) 投票选项为 (a) 赞成 (b) 反对
(3) 新任板主所得之赞成票小于反对票,则不得续任板主。
2. 未有板主之看板,新任板主可由连署或看板投票方式产生。
a. 透过连署新增板主,连署之程序由小组长订定,且由小组长对是否通过进行审核。
连署人最低资格限制 (需同时满足):
(1) 通过本站身份认证。
(2) 上站次数 30 次以上。
(3) 全站文章发表数 5 篇以上或曾于该板发言。
补充说明:“曾于该板发言”包含发表文章、推文、嘘文及注解。
此为“最低资格限制”,小组长可自行提高门槛。
连署票数最低限制:赞成票 大于 反对票
b. 透过看板投票新增板主,投票之程序由小组长订定,且由小组长进行审核。
唯投票之程序需维持得票数高者优先之原则。
七、板主免职
1. 板主自愿请辞时,请至小组组务板申请。
2. 透过连署罢免板主,连署程序由小组长订定,且由小组长对是否通过进行审核。
发起连署人最低资格限制 (需同时满足):
a. 通过本站身份认证。
b. 上站次数 30 次以上。
c. 曾于该板发言。
d. 曾针对罢免理由提出申诉。
e. 无正在进行之申诉案。
连署人最低资格限制 (需同时满足):
a. 通过本站身份认证。
b. 上站次数 30 次以上。
c. 曾于该板发言
连署票数最低限制:赞成票 > 反对票
3. 板主违反小组长事先制定之组规,达免职标准,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板主之管理对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小组长直接撤销板主职位时,需详细说明免职原因并公告于小组组务板。
八、新增小组长
1. 已有小组长之小组,由现任小组长推荐具担任小组长资格之板友担任小组长。
推荐时请满足下列程序:
a. 现任小组长于群组组务板发表申请新增小组长之申请文,
现任小组长(群)及新任小组长均需附议。
b. 新任小组长(群)于群组组务板发表对于管理小组之政见,
现任小组长(群)需附议。
若新任小组长不只一位,每一位新任小组长皆需发表政见文。
c. 群组长得针对新任小组长之政见提问,请新任小组长具体回答。
群组长审核新任小组长所提之政见与资格后,将决定通过或驳回。
d. 该小组之板主若对新任小组长之适任性有疑异,可于新任小组长上任一个月内,
于群组组务板向群组长要求复决投票。投票进行方式如下:
(1) 群组长于群组组务板举办投票,投票权人为该小组之所有板主。
(2) 投票选项分为 (a) 赞成 (b) 反对 (c) 无意见
(3) 新任小组长所得之赞成票小于反对票,则不得续任小组长。
2. 对未有小组长之小组,由群组长依该组当时状况,公开征选小组长。
征选办法于公告征选时另行公告。征选之优先级原则为:
a. 该小组之现任板主
b. 该小组之卸任板主
c. 本站之现任小组长
d. 本站之卸任小组长
e. 本站之现任板主
d. 本站之卸任板主
九、小组长免职
1. 小组长自愿请辞时,请至群组组务板申请。
2. 透过投票罢免小组长,由群组长于群组组务板举办投票,须满足下列程序。
a. 投票申请人需详述发起罢免之原因,并发表于群组组务板。
若有匿名发起申请之需求,请寄给群组长后,由群组长转贴至群组组务板。
b. 投票申请人与投票人皆需为该小组之板主。
c. 投票时间至少一周。
d. 投票选项有三项 (1) 赞成 (2) 反对 (3) 无意见。
e. 罢免通过之门槛为 (1) 赞成票 > 反对票 且 (2) 赞成票 > 1/4 该组板主人数
3. 小组长之管理对该小组造成重大危害时,由群组长予以免职。
免职过程需满足下列条件:
a. 小组长之不当管理行为已具体违反下列规范之一:
中华民国法律,本站站规,本群组群组规,或该小组之小组规。
b. 群组长曾针对小组长之不当管理行为提出警告与限期改善,
小组长于 (1) 限期内无改善作为,或 (2) 三次以上违反相似规定。
c. 群组长需于群组组务板及该小组组务板,详细说明将小组长免职之原因与经过。
始得撤销小组长职位。
十、连署原则
1. 不得以多重帐号进行连署。以多重帐号连署之票数,一律记为无效票。
发起连署者以多重帐号进行连署,该连署自动失效。
2. 多重帐号之认定以连署时之 IP 位址或其它有力证据进行认定。
3. 连署票数是否有效之规定由各小组长订定相关规则。
连署票数是否有效之认定以小组长审核连署时之资料为准。
十一、看板管理原则
1. 本群组中之一般看板 (系指非组务专用看板或板务专用看板),皆为公开看板,
本群组不接受以连署方式开设一般性质的隐板。
2. 若看板因管理需要,必须隐板时,需经小组长同意,
并将小组长与群组长设为看板成员。
3. 看板需调整发文限制时,请板主至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并详述理由。
经所有板主附议,且小组长审核核准后,由小组长将申请文转至群组组务板,
由群组长进行设定。
4. 板主不得以其职务干涉其它看板事务运作,以维持各看板自治。
5. 各板之板规于公告时立刻生效,但是否须向小组长报备由小组长自行决定。
各小组之组规于公告时立刻生效,请于公告后转录至群组组务板向群组长报备。
6. 板主不得以多重帐号担任同一板之板主,一经发现立即免职。
7. 板主若在本站有不当言行,遭检举申诉并由本站法务部或帐号部进行处分后,
由该小组之小组长提报本群组之组务会议,由所有小组长议决是否褫夺本群组公权。
经议决褫夺本群组公权之板主,板主职务立即免职,未来亦不得担任本群组板主。
遭褫夺本群组公权之使用者若欲担任板主,请向所属小组之小组长提出申请,
经小组长同意推荐后,由该小组长转交组务会议,
并由本群组之所有小组长议决是否恢复该使用者于本群组之公权。
8. 本群组一般看板之基本属性皆为学术性讨论看板,禁止各种营利行为。
若使用者有营利行为,请向进行营利行为所在看板之板主检举。
若板主有营利行为,请向小组长检举。若小组长有营利行为,请向群组长检举。
受理检举之板务人员应对检举案进行实质审查,以了解确实为营利行为,
或为一般资讯分享行为。若板务人员认定被检举者利用本群组之资源进行营利行为,
应给予警告并作适当之处分。
十二、本规则之补遗
1. 对于本规则无规范之事务,与看板管理相关者,由板主于板规订定相关规定。
与小组管理相关者,由小组长订定相关规定。与群组管理相关者,
未被禁止即代表同意。若有疑虑请于群组组务板向群组长询问。
2. 本群组之小组长或板主,于制定小组组规或板规时,若可能与本规则冲突,
请事先于群组组务板,或其它组务或板务相关之看板与群组长进行讨论。
必要时将对本规则进行适当修改,以利小组组务或看板板务之推动。
3. 若因本规则订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项时,群组长需于群组组务板,
针对新增限制事项单独公告,同时将新增限制事项加入本规则中。
公告立即生效,可立即修正者,请小组长与板主立即修正。
无法立即修正者,群组长应给予足够缓冲时间,以利板务人员进行调整。
所有新增限制事项之实施不得溯及既往。
4. 对本规则之一般性建议请于群组组务板提出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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