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请pasaword小组长注意

楼主: Paulnewman (子玄)   2016-10-26 02:51:56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群组长第一次劝告是在gkc申诉书的推文上,第二次劝告是本篇公告.
: pasaword若自己不亲自在群组规期限内自行到群组务版上作出申辩之前,
: 群组长不能审理此事.
: 若pasaword超过期限仍未到群组务版上申辩,群组长只能判他输.
: 请pasaword自己要留心本版置底群组规定内容,以及此申诉案之前的相关判例.
: 群组长 MRZ
MRZ群组长您好,
由于pasaword组长目前人在国外,不知道什么原因无法立刻回应,
由我拥有相同权限和责任的小组长回应。
此判决是我们讨论过,关于版友们转贴文章或内容,
虽不恰当,但没有更大的判决,这是对于著作权认知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被诉人,并不以侵犯著作权为犯意,乃是其他挑衅之作为,
但挑衅并不能视为违反著作权。
此文乃是被诉人说明控诉人在网站上的公开留言,
并非窃取或侵犯,这是本小组的判断。
当然,若群组长或站方,甚至或法院有判决书下来,
本小组会遵照办理,决不拖延,感谢体谅。
命理群组Paulnewman敬上
根据:
智慧财产局针对类似的案例曾经有解释函令:电子邮件字第 980525号
一、所询问题 1,将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之图片(属摄影著作或美术著作 )和影片(属视听
著作)重制于网站上,涉及著作权法(下称本法) 中“重制”及“公开传输”他人著作之行
为,应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 人授权或同意,始得为之,否则即有可能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
行为 ,而须负担民、刑事责任。
三、所询问题 3,按于部落格上提供连结,借由网站连结之方式,使其他 使用者可透过该部
落格进入您的部落格上浏览,因并不涉及“重制” 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
内的文章或照片无侵害著作权 之情事,系由您公开传输,以超连结之方式连结至您的网站,
仍然是您在公开传输,该连结仅系帮助您公开传输,并不生违反著作权之问 题。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条款2-4当中有条规定:“当您使用公开设定发布内容
或资料,代表您允许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该资料,并且将之
与您联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头贴照)。”所以原则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发在FB
平台的文章,只要发文状态是设定为“公开”者,就表示授权任何看得到该发文的人都可
以“分享”连结甚至转贴,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时所同意的规则,所以根本不用每
次独立问。凡是FB有原创发文,尽管“分享”,甚至“转贴”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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