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一直跑题 今天讨论课纲不是讨论要签什么法律文件作什么法律行为 让法律用语凌驾在历史学上 本就奇怪课本用了原住民 不用原住民族 更是好笑 如果真要突显群体的概念 要加字就再加一点 直接称原住民族群为什么要用一个政府登记与否作为成为一个族的标准原住民人权是一种根本性与生而来的权利(fundamental)有时他只能意会不能具体表达 但因为有了国家机器的管理而让他有了描述性 但不代表国家机关诉诸法律文字的定义即是它全部的面貌 为什么澳、美、加的原住民不受这种管理而中华民国辖内的原住要受这种管理 然后原住民还把视为是合理?依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1991)1-2 Self-identification as indigenous or tribalshall be regarded as a fundamental criterion fordetermining the group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this Convention apply. 自我确定(觉醒)才是基本标准相比用字之下 你觉得在课本上放著教育下一代原住民的是无论有没有自觉 只要没有政府登记或认可 就不能视为一这种价值观去影响下一代会比较好?“以被国家认定为族”对“未被国家认定为族”的标准就像“汉人”对“原住民”一样只有法定只有规范真的能传达多元族群的价值?老实讲我很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