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课纲采原住民“族” 马:让他们有归属感

楼主: 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2015-08-04 00:50:44
※ 引述《coolbad (我是小巴)》之铭言:
: 心得:
: 原住民的朋友们,你们还要忍这个政府多久
: 这次的操作很明显要跟中国的少数民族=台湾的原住民族做连结
: 台湾的原住民来自中国大陆(不正确的中国史观)
: 但各式的研究已显示,台湾的原住民是南岛语系,并非来自中国
: 真的是不要脸的政府,还我正确的历史。
: -----------------------------
: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2015-07-31 16:25
: 课纲微调争议持续延烧,不过总统马英九今出席“104年度全国
: 原住民族行政会议”时,虽未回应是否退回课纲,以及教育部长
: 吴思华是否下台,但在致词时却针对争议课纲中的“原住民”及
: “原住民族”发表评论,指新课纲用“原住民族”,是宪法及各
: 法律的普遍用语,马英九觉得“原住民族”能代表原住民,让他
: 们有一种归属感。
: 马:“原住民族”为宪法、法律普遍用语
: 反课纲学生今日仍持续在教育部外抗议,并于上午召开记者会时
: 表示,“课纲不退,我们不退”。不过总统马英九今上午出席“
: 104年度全国原住民族行政会议”时,则在会中再度针对争议课
: 纲发表评论。
: 马英九表示,新课纲采用“原住民族”,是宪法及法律的普遍用
: 语,并无其他恶意。马英九还强调,新名词要能代表现在的原住
: 民族,且需让原住民有归属感及自主性,希望借由这样的改革可
: 达到这样的目标。
: 国教院:有消灭平埔族争议
: 针对课纲微调后,“原住民”变成“原住民族”,国家教育研究
: 院日前曾发布新闻稿指出,“原住民”改为“原住民族”,有消
: 灭平埔族的争议。台大历史系教授周婉窈也曾于脸书撰文对此指
: 出,“原住民族”是指当代官方认定的十六族,并不包括所有台
: 湾历史上的原住民。周婉窈也引述台大历史博士生吴俊莹所发表
: 的“课纲说:平埔族的历史不用写”,并表示,基于各种学术理
: 由,在历史学上会用“原住民”,而不用“原住民族”。周婉窈
: 说,将“原住民”改为“原住民族”,根本是大外行。
: 马未回应是否退回课纲
: 吴俊莹则是在去年发表的“课纲说:平埔族的历史不用写”中指
: 出,课纲微调后“原住民”一律改为“原住民族”,虽然“修订
: 说明”指出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词进行调整,但吴俊莹
: 表示,原住民其实分好多“族”,且现行法定的“原住民族”仅
: 包含阿美族、泰雅族、排湾族、布农族、卑南族、鲁凯族、邹族
: 、赛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玛兰族、太鲁阁族、撒奇莱雅族、
: 赛德克族等14族,却未包含历史上与汉人互动密切的西拉雅族及
: 其他平埔族。
: 此外,虽然媒体今早曾询问马英九,是否退回课纲,以及教育部
: 长吴思华是否下台,不过马英九皆未做出回应。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96744
不好意思
回个文
我支持反课纲 要求客观课纲的立场
但是吵到原住民族定义 这块他们没有立足点
我们原住民族 有个原住民族青年联盟
您有看到新闻 8/1他们针对课纲议题在台北车站研究
为什么不是在教育部
因为教育部 那群人不接受我们原住民青年的观点
因为反课纲必须要反全部...
我先来解释一下
在法律上 法制上
原住民 跟原住民族的差别
政府机关要使用特定文字时必须要确认是不是有专有名词或者已经有定义
所以教育部
在用字上一定会参考目前法律上有没有规定 原住民 或原住民族这字眼
先前有人回答
教育部使用这两个文字时 一定有参考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有明确规定
一、原住民族:系指既存于台湾而为国家管辖内之传统民族,包括阿美族
、泰雅族、排湾族、布农族、卑南族、鲁凯族、邹族、赛夏族、雅美
族、邵族、噶玛兰族、太鲁阁族及其他自认为原住民族并经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系指原住民族之个人。
无论用文意解释或者其他解释方式
先简单的说
确定的是...
原住民一定目前的原住民族中的个人
而法定原住民族有目前有16族 恕我不一一打出来
维基目前介绍原住民族16族是正确的
但...但..但目前原住民族没有平埔族
所以课纲上 无论是原住民族或者原住民 的用字都跟平埔族无关
因为容易引战 先说明我不否认平埔族群的存在
只是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 跟 原住民身法的定义 目前没有平埔族群
若民意基础够~大家都赞成 修法就可以解决
为什么这样呢
我先从原住民族的法律定义来解释
所谓既存于台湾而为国家管辖内之传统民族
这边指的是民国43年业已认定的原住民族 也就是大家最初认识的九族
最初的九族就没有平埔族群了
这边请大家记住一件事情
这边请大家记住一件事情
这边请大家记住一件事情
这边请大家记住一件事情....很重要所以说三遍
目前的十六族全部都是从最初九族分出来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 很简单
因为民国43年或者日据(我不知道大家爱用哪个用语先用这个)时代
日本学者只从区域分布或者语系初步分类
但是当时有些后来被分出来的第10族至第16族
因为战争关系或未做更精确的分类所以从民国43年到民国90年都被"误认"是9族之一
像是噶玛兰族
部分原因是伟大的吴沙开垦宜兰 发现兰阳平原有人(噶玛兰)
被"请"南迁 有些跑到花莲阿美族的区域 被误认阿美族
所以...
90年以后
法条所谓的 被行政院核定的民族
应该是说 给被误认其他族的民族 一个重新恢复自己名字的机会
只要被误认的民族 有主观意愿恢复族名 以及 客观上学者研究确认是误认
行政院是不会挡的
或者是说也是给行政院作业时间...
譬如最新一族正名时 给户政司作业时间
结果户政系统还是大当机otz
至于以后会不会有新民族...机率很小 但是有部分争议(我不是指平埔正名争议)
因为平埔族不是法定原住民
所以改成 原住民 或者 原住民族 跟平埔族群权益目前是无关的
我再次强调
法律上已经有定义 原住民跟原住民族的定义
我国行政机关 都必须尊重这个解释
因为这已经有法律上的定义
至于反课纲青年学子 不懂原住民族基本法跟原住民身分法
而望文生义解释错误
我只觉得目前的教育让大家对原住民了解太少
作者: annisat   2015-08-04 10:35:00
我想现在的争议是不是在 如何refer到历史上的aborigines如果都只依照法律用语 则历史上的、目前法律无规范的族群甚或制度(比如说法律没有规定绞刑 我们是否只能叫它死刑)不知道课程里如果提到这类用语时 相关的看法是什么?另外我不知道您的平埔族是如何定义的 也许我们定义的方式不同 但是噶玛兰,巴宰(刚死掉),邵,噶哈巫都可以被归类为平埔族^就某种定义下
楼主: 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2015-08-04 16:37:00
噶玛兰是平埔族没错...但现在原住民族很坚持目前法律上定义除法律有规定外 另一方面就是原运前辈争取原住民族这名称 以彰显集体权益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5-08-05 23:10:00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者并非原住民 而是中华民国政府拿中华民国政府的定义来自订原住民及原住民族定议这道理有点怪怪… 另何为一族? 何为非同一族? 是社会群体概念而非政府标准界定 这台端是否知晓?政府认定不并代表不存在 所以才会有愈来愈多"族"老实讲 "邦查"跟"AMIS"甚至都觉得不是同一族 但政府还是因为他们语言共享等因素划在"阿美族"
作者: tyanpsy (lazybone)   2015-08-06 18:47:00
我是邦查(PANGCAH),但我觉得自己是阿美族我们那个部落的人都觉得PANGCAH和阿美族是同义词
作者: annisat   2015-08-08 10:12:00
我的疑问看了这篇之后有比较懂:http://goo.gl/0s9znA里面有提到原住民族在定义上并不只限于官方认定的族 比较像是自我认同 因此不具有如何归族或不包含平埔的问题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5-08-08 16:00:00
我觉得一直跑题 今天讨论课纲不是讨论要签什么法律文件作什么法律行为 让法律用语凌驾在历史学上 本就奇怪课本用了原住民 不用原住民族 更是好笑 如果真要突显群体的概念 要加字就再加一点 直接称原住民族群为什么要用一个政府登记与否作为成为一个族的标准原住民人权是一种根本性与生而来的权利(fundamental)有时他只能意会不能具体表达 但因为有了国家机器的管理而让他有了描述性 但不代表国家机关诉诸法律文字的定义即是它全部的面貌 为什么澳、美、加的原住民不受这种管理而中华民国辖内的原住要受这种管理 然后原住民还把视为是合理?依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1991)1-2 Self-identification as indigenous or tribalshall be regarded as a fundamental criterion fordetermining the group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this Convention apply. 自我确定(觉醒)才是基本标准相比用字之下 你觉得在课本上放著教育下一代原住民的是无论有没有自觉 只要没有政府登记或认可 就不能视为一这种价值观去影响下一代会比较好?“以被国家认定为族”对“未被国家认定为族”的标准就像“汉人”对“原住民”一样只有法定只有规范真的能传达多元族群的价值?老实讲我很怀疑
作者: luuva (驴猫)   2015-08-12 01:42:00
学术(课纲)用语 并没有必要按照法律定义来使用课纲依据的应该是既有的学术成果 和法律定义根本无关历史课本就是根据历史来编写 就像化学课本也无须理会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之类的东西另一方面 有些“新”分出来的族实际上在日本统治时已经分出只是战后在法律上的分法只用了大分类而忽略次分群的区别换句话说 法律上的区分一直是把学术或认同上的分类简化而成法律一直是落后于学术和认同的分类的 不应该反过来要求学术用语必须根据法律定义附带一提 有兴趣可以去找日本时代的统计或学术书籍来看绝对不是简单的只分九族 而是有些统计只分七族 而有些学术研究又早已分出十多种语言 葛玛兰族和多数平埔族的族的名称也都是早就 (包括日本人来之前西方人的研究) 就知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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