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有人另一半也是挺18%的吗?

楼主: ununnihao (安安你好)   2019-06-06 19:49:39
※ 引述《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之铭言:
: 至于说什么信赖保护原则有的没的
: 信赖保护的定义是保障合法的不被追讨,而不是保障某条法律永远都不能变动
: 事实上也没有某条法律永远都不能变动这回事
: 谁知道未来的世界会变怎么样
: 要不然如他们所说法律永远不会变,那是不是台湾的女性还需要裹小脚?
: 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可以炼番膏来吃?
: 不行嘛
: 所以说这样是说不过去的
: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6419936.A.9F7.html
ZZZ
举这不三不四的例子
裹小脚不是福利,你举这例子我实在一头雾水
没规定要裹小脚了,你如果硬要继续裹政府也不会管你
然后三妻四妾,现在政府规定一夫一妻,会去叫以前有娶妾的人离婚吗?
我不是念法的,不过维基写得挺清楚
信赖保护原则(英语:Legitimate expectation,香港译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国
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乃在保护人民对于国家正当合理的信赖;
人民因信赖特定行政行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时,不能因
为嗣后行政行为之变更而影响人民之既得权益、使其遭受不可预见之损害。中华民国《
行政程序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
合理之信赖。”
行政法系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法律适用之基本原则中有所谓“不溯
及既往”,此是源于法治国家内涵之信赖保护原则思想。行政法亦系以不溯及既往为原
则、溯及既往为例外。基于此原则,立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时,以衡量公益与利益保护之
结果,会明定行政法规得例外的溯及既往;行政机关于适用法规时,即应遵守该原则,
不得任意扩张例外之解释而使行政法规之效力溯及于该法规生效前业已终结之事实或法
律关系,以维持法律生活之安定。
依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25号解释所宣示之信赖保护原则,法规公布实施后,
制定或发布法规之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时,应兼顾规范对象信赖利益之保护
。除法规预先有施行期间或因情事变迁而停止适用,不生信赖保护问题外,其因公益之
必要废止法规或修改内容,致人民客观上具体表现其因信赖而生之实体法上利益受损害
,应采取合理之补救措施,或订定过渡期间之条款,俾减轻损害,方符宪法保障人民权
利之意旨。
这边不讨论需不需要改,也不管他们是不是贪婪老人
我只知道,如果为了公众利益一定要改而且也改了,国家就是对不起他们的
就算是贪婪老人也一样
他们能理解而且接受,那很好,我们尊敬他
他们无法理解无法接受而且还是贪婪老人,那也没办法,他要骂也是有道理的
懂?
人家愤怒有理,不要得了便宜还卖乖
为了公众利益牺牲自己利益这种事,没人会喜欢
然后不要争什么他们才是得了便宜还卖乖的人
要就去怪以前政府乱给他们福利,他们依法领钱没对不起任何人
作者: dickagent (bigcock)   2019-06-06 19:57:00
说的很好,自己没被砍到当然骂别人都很轻松
作者: killerbbt (killer)   2019-06-06 19:58:00
可是18趴不是法律他是行政命令
作者: faiya (Dis)   2019-06-06 20:16:00
行政命令没有通过立法院的背书好吗!行政院要给要收都可以
作者: Doralice   2019-06-06 20:35:00
以前的政府.....只好唯一支持用收回不当党产当财源了
作者: faiya (Dis)   2019-06-06 20:50:00
不是"国家"对不起他们,而是没有做完善财政规划就推行的kmt政府对不起他们,过去威权时代做的决定根本没有民意背书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9-06-07 14:43:00
乱解一通,不溯及既往指的是以前合法领得不能逼你吐出来,不是未来不能改。当时的法律只保障当时合法的,不代表未来不能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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