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漂亮转身然后呢?一次搞懂失业给付规定

楼主: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09-06 22:50:22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RQ3Ge-T ]
作者: workforce (劳动力量) 看板: Salary
标题: [心得] 漂亮转身然后呢?一次搞懂失业给付规定
时间: Mon Aug 6 19:42:26 2018
先声明本文不是在教导各位多申请失业给付,
而是希望有需要的人可以了解相关流程与规定,
充裕准备后才可以不必看就服员脸色(误)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goo.gl/2SNvDK
https://imgur.com/1I1pVmO.jpg
我们曾经在“漂亮转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资遣流程!”(https://goo.gl/rJPX52)一文中介绍过劳资双方都应该要略知一二的资遣流程,而对于劳工来说,遭到资遣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丧失收入来源造成的经济压力,为了要让劳工在职场衔接的过成可以不致生活困顿,因此在就业保险法便订定了失业给付的相关规定,让劳工朋友们可以在这段期间内养精蓄锐,然后漂亮转身!
https://imgur.com/qhV6lDL.jpg
其实要最快了解申请失业给付应检附文件与相关规定得最快方式,就是到离你家最近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寻求协助,所谓的就服机构是指“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或“就业服务站”,依各地方政府名称会略有不同。如果不知道相关资讯,可以到台湾就业通的网站查询,就能知道要到哪边申请了,但以下我们还是用自己的方式统整了一些亲自申请前最好要知道的流程与规定,也能避免跑好几趟就服站囉。
一、 失业给付资格与检附文件
失业给付并不是只要“失业”的身份就能申请,毕竟政府鼓励的是提升劳动参与率,尽量让有工作的人可以持续工作,没工作但有工作能力的人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因此,基本上只有“非自愿离职”的身份可以向就服站申请失业给付。
(一)失业给付资格
https://imgur.com/TmzUUZV.jpg
失业给付资格如上图所示,基本上只要是以下的情形,就属于“非自愿离职”:
1.事业单位关厂、歇业、休业、解散或破产
2.依劳基法第11条各款被雇主资遣
3.雇主有恶意行为,劳工依劳基法第14条终止劳动契约
4.雇主依劳基法第13条于劳工怀孕或职灾期间资遣
5.雇主因改组或转让,依劳基法第20条资遣
6.定期契约期满(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
此外,由于失业给付如本文开头所述,是由就业保险支应而非劳工保险,因此如果劳工是投保在职业工会者,会被推定为“自营工作者”,因此是不会有就业保险的,当然也就不能申请失业给付了。
但如果明明是受雇于一般事业单位,但却因老板没有加保就保导致无法申请呢?依照就业保险法第5条规定,雇主应该要为受雇人投保就业保险,与劳保不同的是,就保并没有满5人以上才须强制纳保的条件,因此如果确定是劳雇关系而雇主又未帮劳工加保就保,依就保法第38条规定,雇主便可能会被处以保险费的10倍罚锾,这时候除了可以检具相关事证向劳保局反应外,另外也可提起劳资争议调解再向雇主求偿了。
除了要符合以上资格外,还有两种情况是不能申请失业给付的,其一就是具有公司法、商业登记法或其他法规的负责人身份者,其二则是已经向劳保局申请“老年给付”者,都会被认定资格不符喔。
(二)失业给付应检附资料
办理失业给付时,待业者应“亲自”准备以下资料到公立就业服务站办理,另外有一些乡镇会设立的“就业服务台”是无法办理的喔,申办时应准备的资料如下:
https://imgur.com/lmsYizD.jpg
如果没有需扶养的眷属(详细后续会说明),就不必携带户口名簿。另外,如果是以定期期约期满身分申请失业给付,则必须要携带定期契约之书面文件。建议携带的各项文件都携带正本与影印本,有些机构可能会查验正本后再归还申请人,并收执影本作为申请资料。
申办失业给付时,就服机构应该会发给相关的规定或手册,建议要详阅一下里面所列的规定,才能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喔。
(三)期间与金额
1.给付期间:失业给付的期间最长发给6个月,但劳工离职退保时如果已经年满45岁或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最长则可以发给9个月。
https://imgur.com/ejjeJNE.jpg
以上都是发放失业给付的原则,但如果已有请领过失业给付或是未领满便就业又有非自愿离职的情形,发放的期间与金额可能就不像以上所述了,如果有前述情形者建议可以直接叙明自身情形再向就服机构询问囉。
此外,若已经领满上述期间的失业给付金,那么“就业保险”年资就会重新计算,但不会影响由劳工保险给付的“老年给付”或劳工退休金条例所定的劳退金喔。
2.给付金额:
重点来囉,到底失业给付的金额是如何计算呢?按就业保险法第16条规定,是依照申请人离职退保当月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的60%发给,以下图为例,前6个月每月投保薪资级距皆为34,800元,该平均投保金额的六成即为每月可领取的失业给付金额,但实际发给金额还是要以劳保局核定的数字为主。
https://imgur.com/sRF1ZOX.jpg
另外,如果申请人有受其扶养的眷属(指没有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子女),每有一人会依照上述的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加给10%,最多可加给至20%。
(四)另有工作收入之限制
依照就保法第17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失业期间每月收入(包含薪资或其他报酬)有超过月基本工资的话,就不得申请失业给付了。但该法条第一项还有规定:“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者,其该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八十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但总额低于基本工资者,不予扣除。”由于条文内容有点抽象,我们以下图说明:
https://imgur.com/6TM6AMn.jpg
我们以实际数字举例而言,假设申请失业给付者的平均月投保薪资为34,800元,每月失业给付金额乘以60%后计算为20,880元,假设该申请人每月另有工作收入10,000元,计算如下:
失业给付20,880元+其他收入10,000元=30,880元,该金额扣掉平均月投保薪资的八成27,840元(计算式为:34,800元×80%)后为3,040元,最后以原本可领到的失业给付20,880元扣掉3,040元后,即可计算出实际领得的失业给付应为17,840元。同样的,该试算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劳保局核定为主喔。
(五)不得请领其他津贴
最后,依照就保法第17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如果有领取劳工保险伤病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临时工作津贴、创业贷款利息补贴或其他促进就业相关津贴,领取相关津贴的期间是不得同时请领失业给付的。
二、失业给付申请流程
https://imgur.com/viXRFZ6.jpg
(一)申请流程
如果确认好自己有以上的申请资格,接着就可以至离家最近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了。这边要特别提醒各位,有些地方的就服机构是采“预约制”的,因此建议行前最好先打电话询问一下是否需提前预约跟确认准备的资料,避免到现场扑空或需久候。
备妥上述的资料到了就服机构后,就服员会先请申请者填写“失业给付申请书”与“求职登记表”(有些机构会请民众提供资料后,再由就服员作成申请书并请申请人签名),就服员会再请申请人翻阅工作机会本或于现场使用电脑在台湾就业通网站上查询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挑选完1到3个工作机会后再告知就服员自己要应征的公司与职务名称,这时候就服员会开立介绍卡(或称推介卡)给申请人。
拿到相关资料后,申请人应在第七天向就服机构回复应征情形,并将介绍卡缴交予就服机构,就服机构会在初次申请日的第15日将相关资料送交给劳工保险局申请失业给付,经劳保局核定后就会拨付第一笔失业给付并以公文通知申请人。
初次认定为失业后,之后的每个月都会再次认定失业情形,申请人都需再提供两次求职纪录给就服机构,或回复就服机构开立的介绍卡,以作为有尝试找工作的依据。前述流程或许会因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习惯而略有不同,因此确切需要提供的资料还是以申请人洽询之机关所要求的为主囉。
(二)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失业给付的用意是希望让非自愿离职的民众在找寻下一份工作时可以不致让生活顿失所依,但并非鼓励民众一定要领满失业给付后才去找下一份工作,因此便以提早就业奖助津贴作为诱因,希望民众可以尽早找到工作。
申请人在领取失业给付的期间,如果有找到下一份工作并且任职满3个月以上,就可以领取尚未领取之失业给付金的一半,并由劳保局一次核发。另外,由于所谓的“任职”是于就服机构初次失业认定后以投保就业保险为认定基准,因此如果受聘于没有合法为劳工投保就保的事业单位,恐怕就不能领到该津贴了,其他详细申请流程,可以直接参考劳工保险局的网站囉(请点这里)。
三、失业给付问答时间
https://imgur.com/oxLugjl.jpg
相信各位看完以上的申请资格与流程后,还是会有许多个别的疑问在脑中打转,最快获得解答的方式当然还是直接向公立就服机构询问,但我们还是汇整了几个常见的QA,希望可以协助解决大部分申请人的疑惑。
(一)如果申请失业给付期间有找到工作,但短期内发觉不适合该工作,还能继续请领失业给付吗?
Ans:
如果在申请失业给付的期间内有找到工作,但如果在14天内无法适应该工作而自行离职,经过公立就服机构认定后还是会保有原本的非自愿离职身份,当然就能继续请领失业给付。反之,如果工作超过了14日,就会丧失原本的非自愿离职身份,恐怕也不能再申请失业给付了。(参照劳动部105年11月8日劳动保1字第1050140662号函)
(二)请领失业给付期间健保该如何办理,保费会有补贴吗?
Ans:
离职后健保会随着劳保被雇主退保,这时候可以直接到乡镇区公所办理健保加保,而如果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则应以眷属身份依附其公司加保。
在请领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申请失业给付者以及其离职时一起加保的眷属应自行负担的全民健保费将由劳保局补助,因此申请失业给付时劳保局就会将相关资料送交健保署办理囉,其他详细规定可参考劳保局网站(请点这里)。
(三)在就服机构初次认定失业前找到工作,还可以申请失业给付或提早就业奖助津贴吗?
Ans:
依照就保法第11条规定,失业给付资格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自求职登记之日起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因此如果在14日内有就业,当然就不符合失业给付的资格了。另外依照同条文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失业给付资格,自然也就不符请领提早就业奖助津贴的规定了。
(四)申请失业给付一定要被资遣后马上申请吗?有没有期限的限制?
Ans:
依照就业保险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于离职退保后二年内,应检附离职或定期契约证明文件及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足资证明身分之证件,亲自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申请失业认定及接受就业咨询,并填写失业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及给 付收据。”因此失业给付的申请期限,原则上就是两年为限。
(五)如果失业给付领满6个月(或9个月)后,到下一家公司任职时又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还可以申请育婴留停津贴吗?
Ans:
如果已经领满失业给付,那么就业保险的年资就会重新计算,若到新公司任职后又申请育婴留停,那就要看再次加保就业保险的年资是否有合计满1年以上,如果有的话才可以申请育婴留停津贴囉,亦可参照劳保局官方网站(请点这里)。
(六)如果明明是被老板资遣,可是老板不愿意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我该如何申请失业给付呢?
Ans:
这应该是最常见的劳资争议态样了,虽然依照就保法第25条规定,非自愿离职证明应由投保单位开立,但遇到这种劳动契约终止争议的情况,很多老板或许会认为自己是“解雇”劳工而不算“资遣”劳工,这时候该如何是好呢?
建议遇到以上情形的劳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劳资争议调解,并在调解时提出资方应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的诉求,即使调解不成立,还是可以依该调解纪录请地方政府代为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但如果未来经过诉讼等程序证明劳动契约并非是以资遣方式终止,那等同劳方不具备请领失业给付的资格,劳保局可能就会追回劳工溢领的失业给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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