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owFrancois (喵法兰)》之铭言:
: 毕竟人有性别区分是科学上客观的事实,而现行民法亲属编里一些条文用语是基于
: 异性婚姻所订出来的,硬是套用在同志的婚姻中,难免格格不入,甚至发生法律上
: 的疑义。譬如在现行的异性恋婚姻中男性为夫,女性为妻;如果硬是要同志结婚时
: 决定谁夫谁妻,并登记于户籍资料上,或许反而才是一种压迫、不尊重当事人的意
: 愿呢?
极端一点的类比
毕竟人有种族区分是科学上客观的事实,而现行法律里一些条文用语是基于亚利安人
所订出来的,硬是套用在犹太人中,难免格格不入,甚至发生法律上的疑义。(别怀
疑,至今还有立基科学的种族研究,随着时代演进也比一百年前更"科学")
世界上仍有很多地方的宪法法律有血缘种族区分,也能说系基于"自然客观"的"事实"
或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也能说有的区分只是基于事实、但法律规范相同,没有种族
优劣之分,只需要考量此区分目的为何、手段是否合宪云云。但这里的“科学”“自
然”“客观”“历史文化社会”,是这么理所当然吗?然若主张取消血缘区分论者,
若法律效果相同、手段目的也合宪,又哪里没有合理性?
现代意义下的“科学”约只是欧洲十九世纪的产物,近代世界以前欧洲以外地区也不
存在现代意义下的科学概念。“客观”嘛,看你是自然论者还是黑格尔式的客观?
社会运动日趋专业化的问题,似乎缺乏法学圈背景的人没有参与讨论、表达意见的余
地。但似乎往往那个其实也说不出为什么“必然”所以然著,背后也有其意识型态作
崇?
我之所以觉得您支持同性另立专法,系因为您在血缘亲权论题上所采取的论证依据(
科学/自然/历史/合宪),和保守派一模一样。比如川普最近才说性别区分是自然
当然,取消各种美国跨运在建制上的成果;护家盟也常说基于男女自然客观历史云云
,不眼熟吗?也有西方国家采用过异同性婚姻分立、但规范完全相同(也主张没有带
有产生优劣的感觉)。我笨拙无法区分您主张婚姻另立和血缘亲权是两回事,是基于
科学自然历史合宪还是您个人的主观偏好?(事实上在取消区分论者的法律操作上,
也确实会重新全面检讨夫/妻或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用语的必要性而而一并修正。)
所以这里是,如果论证和立基完全一样,在具体法律操作各种层面上(另立专法?修
原法但保留性别区分之修辞或规范?婚姻及亲权要同一或差异原则?亲权绑定系依据
婚姻/血缘/生母的优先顺位?等),是否并无“必然”而是反映各种立法者的主观
偏好?若是,在民主社会,这些不都是各种权力争夺的政治空间?
很多人都知道1930年至今的民法亲属篇其实没有明文规范限一男一女、但充满异性恋
默认。既然谈民初史,不妨同时也看看当时的人也在讨论多夫多妻、无夫无妻或从康
有为到1920年代无政府主义者热烈讨论的毁家灭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