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许秀雯/婚姻平权:什么是可能的、最理想

楼主: romacapri (romacapri)   2016-12-27 13:05:09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191603
许秀雯/婚姻平权:什么是可能的、最理想的版本?
特约作者 25 Dec, 2016
从今年十一月立院出现三个婚姻平权民法修正案版本开始,包括美国、英国、
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多个国际传媒记者都在采访中直接问过我,三个版本的
差异何在,以及我个人最偏好与最支持的是哪个版本?
这不是三言两语能够完整回答的问题,而 12月26日立院审案在即,目前确定了
蔡易余委员提出的民法“同性婚姻”专章草案将与其他三个版本并案审查,谨
以此文分析四个版本的差异,借此说明我心中最理想的修法方式与内容,针对
四个法案版本分析如下:
一、尤美女委员版(下称尤版)
尤版全文共五条,其中有两条旨在拉齐男女订婚、结婚年龄的差距(许版、时
力版亦有相同之修法)。另外三条,一条修改972,把婚约的“男女”改为
“双方当事人”,但其他民法亲属编中父母、夫妻等异性恋中心的法律称谓,
全数予以保留1。另一条提出“收养反歧视”原则,最后,最关键但也引发若
干重大疑问的一条是新增的第971-1条。
尤版第971-1条规定“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第一项)同性或异性配偶与其子女之关系,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规
定。但本法第1063条以异性配偶为限。(第二项)”
第971-1条划分同性与异性配偶,用一“平等适用”概括条款处理同性配偶的权
利义务、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并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适用民法第1063条婚生推定
的可能性。这样做可能有什么问题呢?
尤版新增第971-1条区分同性或异性配偶,未能涵括包括跨性别、阴阳人以
及未来台湾有可能开放的第三(其他)性别2,例如法律男性和第三性别结婚算
是异性配偶还是同性配偶呢?而两个第三性别结婚就算是“同性配偶”吗?至于
一方当事人转换法律性别之情形(跨性别换证),是否在法律分类上要从同性配
偶变成异性配偶,或从异性配偶变成同性配偶呢?维持性别二分、异性恋 vs.
同性恋二分的框架,未来恐衍生难以归类与“定性”当事人婚姻的困扰,因此我
建议应该修正此种同性或异性配偶二分之用语。
尤版新增第971-1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称“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规定”,文义上易生解释疑义,且是否能当然
“辐射”适用至其他法领域,并非完全无疑,如完成立法后竟遭行政或司法机
关采狭义解释,亦有可能被解释为仅限“民法”上权利义务,或仅限“夫妻间”、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而未能包括同性配偶在其他法领域(如公法、程序
法)之权利义务,与因婚姻关系而来对第三人或国家所得主张之“地位”与“资格”。
尤版新增第971-1条第二项但书排除女同志配偶(或跨性别配偶)所生子女
适用民法第1063条婚生推定之可能,如此“非分娩/生母”之一方仅能以继亲
收养方式建立亲子关系,如果“非分娩/生母”之一方因故拒绝收养,将导致
合意生育之女同志配偶(或跨性别配偶)之法律风险(只能单独扶养小孩,无
法强制另一方收养或负担子女扶养责任),对所生子女权益亦恐有保障不周之
虞(例如非分娩之一方在收养前死亡,该子女无法成为其法定继承人,享有财
产继承权),此与异性婚姻相较,属于差别待遇。
尤其,跨性别者之“法律性别变更”在若干国家并不以“切除性腺器官”
(强制手术)为要件,台湾未来亦极可能采此政策方向,是以当跨性别配偶实
际上保有生殖机能但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同性配偶”时,依据尤版规定,非分
娩之一方,将无法依据民法第1063条婚生推定之拟制规定与小孩建立亲子关系,
反而须另行“收养”具有自己基因之小孩(这将是非常怪异、不合理的情况,
因为法律上的收养对象指的是与收养人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此外,女同志
配偶可以借由至国外进行合法之人工授精或自行滴精生育子女,因此,似无绝
对必要立法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适用婚生推定规定之可能。
二、许毓仁委员版(下称许版)及时代力量党团版(下称时力版)
许版及时力版均将民法中具有性别差异性的用语修改为中性用词,效果上能够
去除异性恋中心,也最符合性倾向平等的精神,两个版本主要差别在于许版
(和尤版一样)有“收养反歧视条款”,时力版没有,许版另外修订了民法
第1063条,保留了女同志配偶及跨性别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所生子女直接适用婚
生推定的可能性。时力版则未修改现行第1063条3,但也未像尤版予以明文排
除该条之适用,因此在未来,如依据时力版,跨性别配偶、女同志配偶似仍可
能保有“适用”或“类推适用”婚生推定之若干余地(此需搭配司法与行政解
释之与时俱进)。
三、蔡易余委员版本(下称蔡版)
蔡委员为了折衷社会上反对势力的主张,提出了增订第八章同性婚姻专章的修
法方式,其版本仅有三个条文,一条处理“同性婚约”,另外两条处理同性婚
姻“准用”及“平等适用”异性婚姻制度之规定。该版本未修改民法中男女订
婚、结婚年龄不一致的规定4,若仅按蔡版设计,显将产生男同志与女同志法
律上可以订婚与结婚的最低年龄不一致的怪异景况(其他三个版本无此问题)。
但蔡版的最大问题,不仅如此。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用专章设立“同性婚姻”,
而非让多元性别公民得以一体适用既有法律规定,此种做法,不当地夸大了同
志群体与异性恋群体的差异,并建构了制度性隔离,形成民法中的“专法”。
另外,其1137条之2规定“同性婚姻准用本法有关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
家、亲属会议(注:指《民法》亲属编的章名)之规定”,第1137条之3规定
“同性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适用父母
子女权利义务之规定。”两个条文在立法技术上混用“准用”及“平等适用”,
各欲规范的范围与区分标准皆大有疑义,势必衍生许多问题5。有鉴于上述理由,
伴侣盟已经公开声明认为应该拒绝蔡版草案6。
代结论:那最理想的婚姻平权草案版本呢?
综上,我认为最理想的婚姻平权法案应该朝以下几个面向来努力与思考:
拒绝隔离式立法(专法、专章)及异性恋中心的默认,且法律用语称谓应
该性别中立化,以同时涵纳异性恋及多元性别。
伴侣盟是台湾最早有意识地用“婚姻平权”取代过往常用的“同性婚姻”
一词的运动组织。对我们来说,“婚姻平权”指的是放宽现行民法婚姻的性别
要件,让婚姻可以平等开放给不分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两个人。婚姻平
权一词,一方面可以含括跨性别,且他方面如日后我国开放男性、女性之外的
其他(第三)性别选项,亦不会有认定划分上的争议。
婚姻平权运动不只是为了回应同性伴侣对于具体权利的“需要”,更要争
取多元性别拥有平等结婚的“资格”,终极目标是要求国家将多元性别者视为
正常的公民,而非次等的“他者”。既然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规范于民法之中,
当然应该让多元性别一体适用,而非用专法或专章加以隔离。
基此,我们也认为考量性倾向、性别认同等因素,在概念上不该如尤版及
蔡版仅截然二分为异性与同性的配偶。
完善保障多元性别配偶与所生子女亲子关系之建立(婚生推定相关议题)。
对于具有分娩可能的女同志及跨性别配偶,应考虑在许版或时力版的基础
上保留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婚生推定规定之可能,或是参照人工生殖法规
定,允许在法定条件下合意出生之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亲子关系之建立,在我国法律上除了血统真实原则,本即另外承认其他拟
制的亲子关系,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异性不孕夫妻用借精、借卵方式
出生的小孩,法律都用拟制方式(法条称“视为婚生子女”)建立其间之亲子关系。
目前我国人工生殖法仅开放给异性不孕夫妻使用(单身者无法使用,且本
次立法亦不涉及开放给同性配偶使用),但实务上,已有愈来愈多女同志伴侣
借由到国外进行合法人工生殖或自行滴精方式生育,婚姻平权法案通过后,对
于这一类的女同志配偶,建议应参酌现行人工生殖法之规定,承认如经配偶他
方书面同意后,与他人捐赠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在能出具国外合法人工生殖
机构相关书面文件的情况,或她方配偶有抚育事实之际,其婚姻关系中所生子
女“视为婚生子女”或“视为认领”7。让此类同性配偶所生小孩可以如异性
配偶般,自动建立起与“非分娩/生母”一方的亲子关系,以期降低并避免多
元性别配偶之一方,必须“收养”自己小孩的状况所衍生之不利益与法律风险。
若立法采尤版概括条款971-1模式,建议用语上宜参见前述分析,予以斟
酌调整,以避免往后遭狭义解释、限缩适用之范围。
尤版及许版之收养反歧视条款,除具有重要宣示意义,也会是收养案件中
审查法院裁定合法性、妥适性的重要依据,建议应予采纳。
谨以此文呼吁立法者在12月26日审案过程应进行实质讨论,对于上述有疑义的
部分能适时提出修正动议,并期在后续能好好协商、理性讨论,通过一个保障
最完善、平权最能真正被确保的法案版本。
愿2017年成为台湾的婚姻平权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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