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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内容或建议事项
增订民法972-1
生理同性之双方,其一方须经性别平等委员会取得变更性别之证明,
于户政事务所变更性别后,得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缔结婚约。
增订民法972-2
经性别平等委员会证明而变更之男女,
于性别栏正式定名为法定男及法定女,
享有民法及其相关之法律之所有权利与义务。
增订民法972-3
性别变更之规定,由性别平等委员会制定,内政部核可后实施。
利益与影响
兼容台湾家庭传统价值与世界多元趋势,
提议新增民法972-1-2-3,以弥平社会裂痕,
创造兼容互谅的双赢社会。
创建融合同婚正反坚持的方案,以达双赢之目的。
同婚正方坚持:让同性伴侣享有民法婚约之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同婚反方坚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之传统家庭价值不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