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9/12下午2点收到警察局公文
通知我于9/5与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需到警察局说明以厘清肇事经过及完成案件程序
(当下满头问号??? 立刻与9/5当天车上乘客确认当天行车过程并无异状)
9/12号下午3点即请假至警察局询问状况并配合笔录交代当天行车路线
笔录做完后发现事故地点(信义路)跟我行车路线(直行基隆路)完全不同
警察说报案人仅提供事故发生时对方车的特征(厂牌或颜色之类)
于是他们调录当路口监视器 我的车刚好于那段时间经过该路口所以通知我......
后续
警察局今日9/22又联系我会将笔录转给交通大队判断
但是有提到一句说跟我的车厂牌颜色满像的...
(不是去调我当天行车路线就知道我并没经过该事故地点了吗?)
请问这种天外飞来一笔交通事故该如何自保?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