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爸在板桥发生的擦撞事故,虽然是小擦撞,
但在处理过程中,对于负责作初步分析
研判的陈姓员警的处理态度实在是看不太下去,
所以想PO上影片,请各位大大判断一下,
这样的研判合不合理。
肇事时间:104年05月29日
肇事地点:新北市板桥区中山路2段与民生路2段路口
第一次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违规事实):
【本案肇事双方为同车到右转弯行驶之车辆,
由于涉及双方于肇事前所行驶前、后相对相关位置,
在无监视(行车纪录)器画面或目击者证词可供厘清,
且双方说词为吻合下,故无法明确分析研判。】
以上是第一次研判
不满的点在于说,当时负责承办这次事故的许姓员警确实有将行车纪录器附上,
作为研判之依据,但负责作初步分析研判表的陈姓员警却推说
‘无监视(行车纪录)器画面或目击者证词可供厘清’
我爸在第一次分析研判表出来后,立即去找许姓警员询问,
并透过许姓警员致电向陈姓警员说明当时确实有附上行车纪录器,
但因不满这样的分析结果,才又申请了了第二次研判。
第二次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违规事实):
【双方行驶时均未保持行车之适当间隔。】
*本案系依据处理员警补陈汽车之行车纪录器,复经查看后制作第2次分析研判表。
针对第二次的研判说明,我爸其实有两个不满的点,
1.第一次承办员警确实有附上行车纪录器,
为什么第二次的报告是处理员警‘补陈’?
请问这样可以合理的怀疑他说谎吗?
我不知道当初是因为什么原因,他没看影片,
但对于用‘补陈’这个字眼,其实我也蛮有意见的,
这样好像是在说,我们第一次本来就没有附上行车纪录器一样。
以下是行车纪录器的连结
https://youtu.be/9KT2JFZh6Ys
2.依照行车纪录器的影片看来,从一开始,银色车辆本身就已经跨线行驶,
接着从1分第16秒开始,可以看到银色车辆硬要往外挤到外线道,
而我爸的车从绿灯亮开始就是直线前进,车速亦不快,
请问在这样的状况下,各位会觉得两台车都有错,
就如陈姓员警报告所述‘没有保持行车之适当间隔’,
所以才导致这起擦撞吗??
坦白说,我跟我爸对这点也是很不服气,
小弟觉得申请研判分析报告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而且还因为行车纪录器的问题申请了第二次又耗了将近一个月,
这无疑是再浪费大家的时间。
第二次的研判结果,却又不能说服我跟我爸说这是双方的责任。
所以才想麻烦各位大大帮忙鉴定一下,这次擦撞事故的研判合不合理,
希望大家能说说自己的看法,
我们想要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有什么地方是错的,
或是这整起事件有哪边是真的很不合理的。
谢谢大家看完,这样落落长的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