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无营业登记能给“免用统一发票收据”吗?

楼主: doggy1985 (火锅人)   2022-03-17 18:35:12
https://www.ntbna.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6e4df9590a8346d2884ddc1e3c498f52&ewpt313UUID=16cbd9c1a6800000fbbe634251b5a929
一、 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5条规定:“营业人首次领用统一发票时,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核发统一发票购票证,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以凭购用统一发票。前项专用章应刊明营业人名称、统一编号、地址及统一发票专用章字样;其中统一编号,并应使用标准五号黑体字之阿拉伯数字。”,至于免用统一发票收据所盖的印章,法令上并无强制规定应有的格式。 二、
另依据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5点规定,收据应由其受领人或其代领人签名,并记明下列事项:(一)受领事由。(二)实收数额。(三)支付机关名称。(四)受领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受领人如为机关或本机关人员,得免记其地址及其统一编号。(五)开立日期。 三、 您提供之收据如应记载事项皆已载明,属合于规定之外来凭证,得交由政府机关据以办理核销。 四、 若有其他相关疑义,请拨打本局0800-000-321免费服务专线电话,本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敬祝 平安顺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 敬上
https://www.ntbt.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b27c75109dd3494f80aae1b38415283d&ewpt313UUID=745dc60630ed4bd8aad0c9f6fd907763
一、相关规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第1款:“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左列凭证:一、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二、所询免用统一发票收据,非属前开规定之凭证,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您如仍有疑义,请迳向营业人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洽询。
http://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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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民众反映免用统一发票之商家未主动给予收据,或开立之收据未加盖收据章及负责人私章,或收据章上未载有统一编号、负责人等资讯。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第21条规定,经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得”免给与他人原始凭证。此与使用统一发票商号销货“应”给予统一发票不同。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现行法令对普通收据并无统一规定格式,且未规定普通收据须加盖收据章或负责人私章,即取得之普通收据除有交易资料外,如有载明商号名称及统一编号即属合法凭证。另如向农、渔民直接生产者及肩挑负贩者进货,因其得免办税籍登记,不会有统一编号,所以,只要取得其书立载有姓名、住址、身分证统一编号之收据,皆是合法之凭证。
新闻稿联络人: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黄课长
联络电话:06-2220961转300
更新日期:10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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