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7.07.23台财税字第10704004880号令摘要:
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之营业人,以住家房屋作为税籍登记场所,
未雇用员工,未供办公或存放设备及物品者,准申请按住家用税率及自用住
宅用地税率课征房屋税及地价税。
说明:
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
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该营利事业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
装置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之设备及物品者,房屋
及土地所有权人得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申请按住家
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想请教是否有前辈有实际适用的经验,
敝人一人公司登记在自家住宅,
营业项目为影像服务,
接案都在网络上执行,或line、ig上联络,
拍摄在外景或客户地点;
业余兼营网拍代订(客人下单后再向厂商订购后才从厂商处发货)
自家除了小相机没有存放其他东西,
大部分制作的硬件设备也会采取租赁器材方式,
我自己判断应该符合条件,
但今天公布们说这个条件会有点严苛,
我的小相机需不需要消失自家一阵子?
想请教前人经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