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请问被员工背叛,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律师经验分享)

楼主: miniguava (汉堡神偷)   2020-08-08 18:30:07
※ 引述《unzap (甫)》之铭言:
: ※ 引述《Hanklaw (Hank)》之铭言:
: : 一般这种状况可在劳动契约中订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来处理,但须注意竞业禁

: : 款不能随便订,依法有条件限制(如下),给版上各位参考。
: 像美甲、美发这类个人服务业的业态
: 通常都是以劳务承揽的非雇佣关系合作
: 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就不适用竞业条款了呢?
即使双方是使用“承揽”和“合作”等形式签约
在法律上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
仍然要看工作内容是否具有“从属性”而定
如果认定属雇佣,那就有劳基法的适用
竞业禁止的约定必须提供合理补偿
但如果不是雇佣关系,那就没有劳基法适用
换言之,双方约定竞业条款,即使没有合理补偿,也是合法的
但以本件的美甲、美发而言
要说是承揽,又要约定竞业的情形
大概有九成机率会被认定是实质雇佣啦....
不过以小弟审约的经验
十份合约十份都没约定补偿
十份都是钜额违约金
“法律上”这都是有问题的
但有没有效果呢
这时候只要微笑就好了
回到原po的问题
原po前面签约时既然没约定
现在也已经终止合作了
实在不建议再从“竞业禁止”的角度处理
但如果换作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角度
我想版上各位老板应该就有很多方式了
: : 劳动基准法 第 9-1 条
: :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 :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 :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 :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 : 。
: :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 :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 :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 :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 :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作者: unzap (小洋)   2020-08-08 19:15:00
非常清楚!感谢附上自己喂狗的从属认定检核https://reurl.cc/E7q091 供参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