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今天我收到一封来自瑞士的律师函
寄件者是某家知名跨国珠宝商
(在台湾有柜 不知是直营还是代理)
对方表示他们即将在台湾推出一个新的产品系列
会使用到与我2016年申请通过的商标(也是珠宝)相当类似的名称
例如我的商标是ABC
他们打算使用ABC de [该公司名称]
因此询问我是否同意他们使用所说的名称
我还没有回复对方
不过我不太想同意
因为这个商标我目前还是使用中
(是网络商店 但生意不太好 :p)
不知道这里有没有人遇过类似的情形
都是如何处理呢?
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回信拒绝吗?
先感谢各位大大~